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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立法先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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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0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专论

  经济运行立法先行
卢声道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培育市场体系。目前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没有完备严密的经济法规,就难以取信于国内外市场,也难以有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
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大加快了步伐。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200多个,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差距还很大。一方面是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因为过去的指导思想是计划经济为主,或者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需要重新进行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是许多关于调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关于调节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关于调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以及一些综合性的经济法律等,都急需要制定出台。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的任务是繁重、紧迫的。
第一,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明确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市场经济就其在运转中对法规的依赖程度来看,也是法制经济。只有通过完善的法规来规范和调节这些经济行为,才能使市场经济在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实现其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才能使各个主体的无序经济行为形成发展生产力的合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制完善程度,反映着经济的现代化和成熟程度。同样,市场经济的秩序要依靠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也要依靠法律来实现。没有法制,市场经济就不能运转。法制滞后或不完善,也会给市场造成混乱。
第二,树立统一市场的观念,加强法制建设的统一性。建立统一的开放的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作为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规,也必须保持自己的统一性。任何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性的法规除民族自治地区规定某些条款在当地可以变通执行外,都不能与全国性法规相抵触。某些地方和部门搞分割市场的“土政策”,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又影响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活力,要通过立法纠正这些错误行为。全国性的法规之间,在互相联系并且有交叉的领域里,也应明确界定清楚,防止发生对一个主体的行为,几个法规同时都去规范的混乱现象。
第三,树立公平竞争的观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机制。这种竞争必须是公平、公正和公开进行的,各个主体都应该在同一起跑线上,既要反对行业的垄断行为,也要反对地方的保护主义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实际上这些东西都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保护落后,妨碍生产力的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彻底摒弃这些思想。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更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所不容,法律当然要严加取缔这些经济活动。树立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的观点,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法,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确立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第四,树立立法的国际性观念。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它的国际化,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例外。无论是境内的涉外经济行为,还是我国在境外的种种经营活动,都有一个参照国际通行的准则、惯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的问题。首先要在立法工作中树立国际性观念,加强对国际法领域的系统研究。其次是使我们的一些重要经济法规尽快与国际通行的法规接轨。不尊重国际惯例和通用的国际法规,对外开放就会困难重重。不了解欧共体的反倾销贸易保护手段,就有可能吃人家征收反倾销税的亏。知识产权法不完备,人家高科技就不会进来。这方面,可以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并且已被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惯例。我们在立法工作上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这些人类共同财富,为加快我国的立法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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