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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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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6-17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章程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中华全国青年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不分宗教信仰、职业、性别,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族的全国性的青年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在于团结全国青年,和全国人民一起保卫祖国,积极参加国家的各种建设,逐步地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争取由新民主主义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实现青年的更加美好的将来,并联合全世界民主青年为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而奋斗。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中国青年所组织的各种全国性团体,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民主青年联合团体,只要赞成本会宗旨,均得提出申请,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得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甲 对本会一切决议及工作,有根据本会宗旨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丙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丁有向本会经常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第三条本会会员有退会之自由,但必须先向本会用书面申明退会理由。
第四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宗旨之行为者,经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决议,得予以适当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本会以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青年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选出之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委员会闭幕期间则由全国委员会选出之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第七条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之职权与召集方法如下:
甲职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审查本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选举本会全国委员会(选举办法另有规定)。
乙召集方法:全国青年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本会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大会之代表名额,由全国委员会规定之。
第八条本会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会务,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之。主席副主席均由全国委员会委员互选之。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必要时本会常务委员会得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全国委员会委员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本会常务委员会,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兼任。常务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处理会务。
第十一条本会常务委员会得依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其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由常务委员会订定之。
第十二条大会必要时得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其组织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之会费,和社会募捐。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省、市及自治区青年联合团体章程由当地青年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另定之。
第十五条本会章程经全国青年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青年代表大会,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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