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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职能的几个误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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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05
第5版(理论)
专栏:

  转变职能的几个误区
李淳
在政府转变职能问题上,有几个误区需要防止:
一、把政府转变职能理解为从政府行使单纯的行政职能转变为兼有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经济技术服务三种职能。这种“一变为三”,有以下不妥之处:①对行政职能的具体内涵并未分析、扬弃、转变,只是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转变政府职能,主要应指转变政府行政职能。②政府部门搞经营,搞政企合一,只能是贫困落后地区基层政权或者是县级专业经济部门在成建制转为经济技术服务实体过程中的一种暂时的过渡形式,不是终极目标,不是政府转变职能的方向。不明确指出这种做法的过渡性,不加分析地这样讲、这样做,容易导致官商不分、以权谋私,也容易最终形成垄断,不利于各种社会性经济服务组织的发展和相互间的平等竞争。③政府把从事具体的经济技术服务活动作为自己的职能,既不应该,也不可能。如果各级政府都这样做,政府就根本精简不了,反而会更加膨胀和庞大。对“小政府、大服务”或“小机关、大服务”的提法要作完整、准确的科学理解。“小政府”承担不了包括具体经济技术服务工作在内的“大服务”。有的试点县提出,“小政府”搞间接的经济管理,“大服务”由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整体转移后组成的行业性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技术服务实体来承担。山西原平县提出,精兵简政,转变职能,实现“小机关”;放活事业,发展社会性经济技术服务组织,承担“大服务”,这是比较科学的。
二、政府有些部门对于该下放的权力把住不放,甚至继续收权和截留上级政府下放给企业的权力,还以旧的职能划分和管理方式行事,阻碍企业机制的转换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或者带着放权后的“失落感”来对待改革,情绪消极,工作松懈,人为地给改革增添曲折和阻力。这些部门的干部要正确对待改革引起的权力和利益的调整,顾全大局,自觉地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要认识到放权不是什么“失落”,而是从更高层次上管好经济,是一种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
三、一些由政府部门改组而成的行政性公司,名义上退出了政府序列,实际上仍然行使政府职能,甚至把原来下属的企业管得更死,诸如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收取管理费,垄断热销产品等等,使企业降为“二级法人”。要防止和纠正这种与改革进程背道而驰的倾向。
四、少数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中撒手不管,误事废事。我们的政府过去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对于“不该管”的事,政府部门要转移给该管这件事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对于过去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要进行分析,如果是属于政府该管的,就要采取措施,做到“管得了、管得好”,而不能统统不管了事。
五、极少数地方在乡镇搞党委、政府、企业合一,以“农工商联合公司”或“经济开发总公司”取代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这样做,是“以企代政”、“以企代党”。乡镇党委是基层党委,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以企业下属的什么办公室取代。至于乡镇一级的政企关系,经济发达的地方也应逐步分开;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可以有一个暂时不分的过程,目前不宜强调硬分。
应当指出,由于中央、省、地(市)、县、乡各级政府的管理范围、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不尽相同,甚至有较大差异,所以在规范和转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时也要有所区别。由于我们国家很大,各地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特别是在市场发育和完善程度上差别很大,因而各地区转变职能的进程也要有不同要求。但不论哪级政府和哪个地区,都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方向。基层政府、贫困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过渡措施,包括暂时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但这不是目标模式。至于以企代政、以企代党,则是任何一级政府、任何地区都不能这样做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进行不正当干预。对于非必设机构,有些部门随便发文件、请领导同志讲话,甚至以不给经费和物资不能评先进等相要挟,要求下边设相应的机构,而不从全局考虑下级设这样的机构是否真有必要,是否有那么多事情可干。在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和机构设置时,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下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只要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下边有人做、能落实,就不要干预下边非设对口机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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