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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是“护身符”——潍坊市寒亭区依法减轻农民负担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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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7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法律才是“护身符”
——潍坊市寒亭区依法减轻农民负担纪实
杨润时 于新年
“农民不堪重负!减轻农民负担!”正当全国上下着力探索解决这一热点问题之际,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传来了通过依法签订合同,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消息。
几年来,寒亭区先后实行过农民负担预决算、农户经济往来手册、农民负担卡等20多种办法,到头来,农民负担仍居高不下:1992年,全区农民人均负担达116元(尚未包括“两工”中的以资代劳),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2.2%,超出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限额一倍多;1985年到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32元增加到1150元,增长116%,而农民负担则由24元增加到116元,增长383%。近两年来,各种收费达27种,各种罚款达16种,各种集资摊派达28种。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农民负担减下来,成为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对此,寒亭区法院的法官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今年年初,曾任区农委主任、乡镇党委书记的区法院院长于之存,用半个月时间,带队深入农村调查农民负担问题。
那天,一位农民坐在自家炕头上对进行家访的于院长说道:“老于,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得好,落实不好是因为缺少保证执行的‘抓手’。到了下面,有关部门处理自己难下手,刀刃砍不着刀背啊!”
一席话,使于院长油然想起“合同”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对!”他情不自禁地猛拍了一下手掌,“中央自上而下地用《条例》规定不准加重农民负担,我们要自下而上地运用合同形式保障《条例》的贯彻。”
寒亭区的作法是,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把农民当年应承担的“三提、五统、两工”的具体数额,用合同形式予以确认,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代理)、村委与农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区法院专门制定了依法处理这类纠纷案件的具体意见。
这样,合同进农家,法律成为“护身符”,“三乱”被有效地制止了,农民负担减下来了,《条例》真正落实了。今年,全区农民负担由上年的116元减为49.61元,由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2.2%降为4.3%,分别减负66.39元和降低7.9个百分点。
农民群众高兴了,编出新的“顺口溜”:“有了这张纸,一年早知道;谁再乱收费,俺就把他告。”基层干部也高兴:“有了这张纸,省心又省事;依照合同来收费,少磨嘴皮少跑腿。”
据统计,今年以来,寒亭区信访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2%,其中涉及干部作风问题的下降了56%。自签订合同以来,没有出现因违反合同乱收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今年上半年,全区向农业投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00多万元,增长52%,农村经济的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今年夏粮大丰收,创历史最高水平。
编后:寒亭的做法之所以取得了突破性效果,关键在于,一纸合同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部门与农民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双向法律制约。谁违约,谁就是违法,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使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不折不扣地落到了实处。
一项好的政策、法规制定了,并不等于落实了。好的政策、法规更需要好的贯彻执行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否则,便成了空中楼阁。当我们习惯于运用行政的、经济的、自我教育的种种手段,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诸多的社会热点问题和改革难题时,切莫忽视了法律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应该看到,法律手段的作用往往最积极、最有效。寒亭的经验和做法又一次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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