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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简章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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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6-18
第3版()
专栏:

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简章的报告
钱伟长各位代表:
一九四九年,中华全国青年第一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简章”,我们认为基本上是正确的。我们一直是依照简章上所规定的宗旨和组织方针进行工作的。但是四年以来,在全国客观情况上已发生重大的变化,蒋介石匪帮的反动统治已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成立,在成立以后取得了各方面的伟大成就。我们的祖国现已进入第一个国家五年计划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里,为了使我们的组织章程能够符合于已经改变了的新的客观情况,能够和祖国赋予青年的新任务相适应,就必须对原来的简章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此外,根据四年来的经验,我们还认为过去简章中所规定的某些事项,也有加以改正的必要。我们相信,对于简章的修改,将会更进一步地加强全国青年的大团结,将使得我们更加能够步伐整齐地为迎接新的历史任务而奋斗。
这里必须首先提出的是关于本会的名称问题。本会原定名为“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按照章程草案拟更名为“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因为在名称上,既已有了“中华全国”与“联合会”的字样,再加上“总”字显然是多余的,所以删去。又本会规章,原名“简章”,可是四年来除此之外,本会并未另订什么详细的章则,而且实际上在今后也无另订详细章则的需要,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名为“章程”。
另外,关于简章的修改,还有以下各项说明:
一、关于本会的性质和宗旨问题
如大家所知道的,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青联)是一个统一战线性质的全国性的青年团体。在这个团体里面应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及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职业的男女青年。这个团体负有尽可能广泛地把全国青年团结起来的任务,并应使自己在各方面的活动与全国人民当前的奋斗方向相一致。中国青年运动一直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领导之下前进的,而且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领导之下,中国青年运动才能得到正确的发展,而不致于在前进的路途中迷失方向。因此,在章程草案的新增添的总纲中,便首先明白地确定:青联是一个不分宗教信仰、职业、性别,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族的全国性的青年团体;这个青年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领导之下的。
在一九四九年第一次全国青年代表大会所通过的简章里面讲到关于本会的宗旨问题时,曾把“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与“完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建设事业”平列地提出,这在当时是正确的。因为当时首要的任务,是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要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粉碎蒋介石匪帮的统治。但今天,如果仍保持这样的提法显然已不能符合于客观情况了。因为,四年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自己的领袖毛泽东主席领导下,不仅已推翻了蒋匪的反动统治,完成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取得了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抗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而且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当前新的历史情况,来规定本会的宗旨,要求我们必须把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事业,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作为当前全国青年的首要任务。中国青年应当和全国人民一起,用最大的努力来完成国家的经济建设工作,使我国逐步地实现工业化和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实现青年的更幸福、更美好的未来。这就是包含在章程草案中的本会宗旨的总的精神。
此外,为了保证我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国家的各项建设工作,还必须时刻警惕帝国主义者的侵略阴谋,必须加强我们祖国的国防;因此,在本会的宗旨中,还指出全国青年应和全国人民一起负起保卫祖国的神圣职务;并且还要和全世界青年一起,为争取全世界的持久和平而奋斗。
二、关于全国青联的会员问题
如前所述,全国青联是一个统一战线性质的全国范围的青年团体。由于全国青联的这样一种性质,就使得我们必须采取团体会员制。因为只有采用团体会员制才能便于全国青联展开许多最广泛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形式,才能最有利于其达到团结广大青年的目的。
采用团体会员制这一点,在“章程草案”上和原有的简章上所规定的并无不同。不过在原有的简章上第三条中曾规定:“但于必要时,得吸收青年团体所不能包括而在青年群众中有影响与贡献,并对本会工作有帮助之人士为个人会员。”现在,在新的“章程草案”中,如大家所看到的,已把这一点取消了。这是因为在一九四九年,第一次全国青年代表大会时,在全国青联中允许有个人会员是必要的。因为当时,全国还未曾全部解放,还有不小的一部分地区,蒋介石匪帮的反动统治未曾摧毁。因此,在那些地方,也就有不少的青年还未曾组织起来,他们没有适当的团体可以参加。如果在那时,全国青联不允许有任何个人会员,那末,就不能不把这样一些地区的,人数众多的青年关在我们这个团体的门外。现在,这种情况已不复存在了。现在全国青年绝大部分都已经参加了各种适合于自己的这一青年团体或那一青年团体。而且在全国各地,也都有各种不同性质的适合于各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青年团体存在,任凭那些愿意参加团体活动的青年选择参加,这样就使在全国青联中再保留个人会员,成为不必要的多余的了。这就是在关于会员问题上应有的说明。
此外,在这里还须附带说一下的,就是由于全国青联须要进行许多多种多样的活动,因此,也就应有各种不同的组织青年群众的形式,所以,在新的章程中增添了第十四条,规定各省、市及自治区青年联合团体的章程,可以按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当地青年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另定之。
三、关于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本会举办的一切文化教育福利事业,都应当是为广大青年群众服务的,不宜强调会员的优先权,所以在章程草案中把原简章的第二章第五条丙项予以取消。又关于缴纳会费问题则在章程草案的第三章已提到。因此,现将原简章的第六条丙项亦删去。按照新的章程草案,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均合并在第一章第二条的甲、乙、丙、丁等四项中。
四、关于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宗旨的处理问题
因原简章所定不十分完善,现改为“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宗旨之行为者,经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决议,得予以适当处置。”这样就可以照顾到各种不同情况,能够比较灵活地运用。
五、关于本会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问题
四年来青联的工作有很大发展,但全国青联的日常工作机构还很不健全,一切事务均由秘书处办理。在主席副主席之下,全国青联缺乏必要的分工负责的工作机构,因此不论兼职和专职的干部都嫌太少,以致许多应做的工作不能够很好地完成。去年在毛主席的关怀和指导下,对青联的方针任务有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工作更必须加强。为了把青联的工作切实地向前推进,加强总会的办事机构,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了。修改草案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迫切的问题而提出来的。
六、关于经费问题
根据几年来实际的情况,改为“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之会费,和社会募捐”。
章程的修改草案和以上的说明,是否妥当,谨请代表大会予以审议决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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