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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和法的观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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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1
第2版(经济)
专栏:换脑筋话题(17)

  农民负担和法的观念
李文学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实际工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在一些地方,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仍然很重,个别地方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
加重农民负担,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婆婆”们开的口子,有的是旧经济体制弊端造成的,有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也有社会上攀比风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认识上的偏差。如果每个领导者都将其自身换个位置,从“假如我是个农民”的角度来思考和研究农民负担问题,无疑可以纠正认识上的误差,有益于进行对策选择,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看负担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认识上的偏差亟待纠正。
不应把农民还不富裕当作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研究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要强调正确估计农民的富裕程度,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研究农民负担问题时,把农民还不富裕当作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就值得商榷了。其实,农民的富裕程度主要是个收益问题,而农民负担则主要是收益后的再分配问题。衡量农民负担重否的标准,应是政策法规,而不是农民的富裕程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农民承担100元也不是加重;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多摊一分钱也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如果把农民还不富裕当成是衡量负担重否的标准,那么,等农民富裕了就可以不顾政策法规胡摊乱派了吗?显然不是这个道理。
农民负担问题不是纯经济问题。从表面上看,农民负担体现在经济往来的支付关系上。而实质上,这一问题关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农民的积极性能否保持持久、农村社会能否长治久安、党与农民群众的联系能否密切等一系列政治、社会问题。如果我们不从这个高度上来认识问题、研究对策,囿于解决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之间经济摩擦的局限,农民的负担就很难减下来,即或是暂时减下来了,也不会持久。
合情的不等于合法。国家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对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既作了“定项”规定,又作了“限额”规定。按规定,由农民承担的费用的具体项目即或是合情理的,但因总额超过了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就不合法了。
“大家”和“过去”都是这样干并不就是政策法规允许的。有些让农民出钱的事,明显有悖于政策法规。但为什么久禁不止?症结就在一些领导者错误地把自己过去的做法和毗邻乡镇的做法作为决策取向。对于一些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摊派,从横向上说,因为甲地、乙地、丙地都这样干了,丁地就认为这样干是允许的;从纵向上说,因为一年、二年、三年都是这样摊下来的,第四年再这样摊就认为是“顺理成章”了。他们还没能认识到,这些流行的或习惯的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做法,实质是降低了政策法规的刚性约束力。
不能因摊派数额小就认为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在农村兴办事业的部门,自认为需要农民出的钱不多,对于农民的支出来说可以忽略不计。可他们就没认识到,涉农部门多,需要农民出钱办的事多,一个部门可以忽略不计,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向农民伸手,合起来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农民自然难以承受。
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主要在领导,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也主要在领导。各级各部门的领导首先应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后果有个足够的认识,摒弃一些违背政策法规的做法,争取用一两年的时间,真正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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