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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第二职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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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2
第2版(经济)
专栏:部长热线

  我看“第二职业”
劳动部副部长令狐安编辑同志:
现在“第二职业”已成为人们议论的一个热门话题。我们单位的一些职工也开始操起“第二职业”。对此,大家看法不一,国家对这一问题有何规定?政府部门怎么看?往后发展趋势如何?望能解答。
北京林海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兼职活动或称之为第二职业的现象日益增多。
职工兼职形式多种多样,涉及多种所有制。但是,它主要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到城乡集体企业从事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也有部分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街头贩卖或其他社会服务性活动。
依我看,兼职活动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首先,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以及私营经济用优厚报酬吸引它们十分缺乏的技术和人才,形成了庞大的需求市场。
其次,由于经营机制转换缓慢和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由于内部管理落后,工作不饱和和缺乏激励机制,不少全民所有制单位人浮于事,人才积压,形成了很大的供方市场。同时,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旧观念的影响,不少职工既难以合理流动,又不愿承担风险,所以,通过兼职活动输出智力和技术这一特殊的方式就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第三,因为一些单位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多劳不能多得。不少企业长期亏损,收入不高,部分下岗人员收入降低。职工又因社会分配不公而产生了强烈的攀比心理。这一利益导向是部分职工热衷于兼职活动的重要原因。
职工兼职活动有利有弊。
从积极方面看,它促进了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的发展,促进了技术和知识的流动和技术成果的转化,满足了生产需求。它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才结构性短缺的矛盾,增加了部分职工的收入。
从消极方面看,有些非本单位组织和批准的兼职活动松懈了劳动纪律,涣散了职工队伍,加剧了单位管理的难度。一些人甚至盗用本单位的技术、设备和物资用于兼职活动,严重侵犯了单位利益。另外,很多兼职活动透明度极低,逃漏税现象十分普遍,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兼职活动如何加强管理?靠简单的行政命令一律禁止是肯定不行的,其结果只能促其转入地下,演变成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地下经济活动。当然也不能放任其流,不加区别地大力提倡。
我以为应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散决策,加强管理,兴利除弊,建立秩序的方针,使兼职活动有条件、有约束、有规范、有秩序地进行。
第一,要首先治本。建议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转换经营机制和理顺产权关系,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加快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改革步伐,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劳务市场建设,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随着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改善职工待遇,增强内部凝聚力,使广大职工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或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原则,内容不必过细。各企事业单位自主制定具体政策界限和管理细则。制定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专利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保密法、食品卫生法等),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凡是违反上述法规、规章和侵犯国家、本单位和他人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管住,严肃处理;反之,要允许,要保护。总之,既不一哄而上,又不因噎废食。
第三,管理办法要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明确职工兼职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我国规定和国际惯例,国家公务人员不允许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中兼职带薪。
职工利用本单位的技术、设备等从事兼职活动应经单位批准,主要应采取通过单位技协、科协有组织开展的形式,以增加这一活动和收入的透明度,并保证其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哪些行业、单位和工作岗位不宜从事何种形式的兼职活动,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职工在外从事兼职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生争议后应由当事人双方按合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裁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总之,职工兼职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将其纳入正常轨道,需要得到社会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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