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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职业”应有些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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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对“第二职业”应有些规定
时下,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工作之余,操起了“第二职业”。
这些职工起早摸黑,本职与第二职业相加每天累计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长此以往,不仅职工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本职工作也会受到影响。
干部职工可以搞“第二职业”。尤其对那些停产、瘫痪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应该允许并鼓励他们从事“第二职业”;而对处于正常生产、工作状态的广大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如何参与第二职业,则应加以引导,防止出现“赚了别人钱(第二职业红火),荒了自家田(本职工作受影响)”的现象发生。
江西新余发电厂宣传科  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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