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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的公债现在还能否兑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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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解放初期的公债现在还能否兑换
问: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为加速经济建设,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我奶奶先后购得公债2万元(1954年)、1万元(1955年)、1元(1956年)、2元(1958年)各1张,因各种原因,到现在仍未兑换。不知类似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现在还能否兑换?如何兑换?
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吴开琼
答: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的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为了照顾购券者的利益,维护国债信誉,对当时因各种原因确未兑付的,经审核无误后,现在仍可予以兑付。利息按当时规定的利率计算(即4%),计算期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根据当时规定,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最长计息期为8年,1955年至1958年经济建设公债最长计息期均为10年。还应说明的是,1954年和1955年的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的,每1万元旧币折合现在人民币1元。
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50年代经济建设公债如何兑付的分工意见,此事归工商银行负责。因此,凡持有解放初期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的人,可持债券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银行办理兑付事宜。
财政部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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