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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决定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三月十五日召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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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6
第1版(要闻)
专栏: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决定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三月十五日召开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93年2月1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1993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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