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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父母教师对孩子的“教育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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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7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人民日报教科文部杭州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联合举办

谈父母教师对孩子的“教育权”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 王晓泉
父母享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教师也享有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父母、教师在对孩子进行教育培养时,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专门规定了学校、教师、社会各界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中应尽的职责。因此,父母、教师、学校、社会各界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时都应有法律这根弦。
教育培养孩子,首先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尽力抚养孩子,保护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这是教育培养孩子成材的基本前提。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溺婴、弃婴,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使之沦于游荡或做童工。再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规定,滥用对孩子的教育权,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培养孩子也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校教师,真正担负起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职责,把他们培养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滥用对学生的教育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教育规律,是与教师职业道德相悖的。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像夏辉的父亲这样,怀着望子成龙的心愿教育孩子,客观上却严重侵害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触犯刑律的例子也许是个别的,但打骂孩子,给孩子布置超负荷的家庭作业;不准孩子上学,使其辍学从事生产劳动或经商;给孩子灌输不健康的思想,采用不适当的方法教育孩子;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和侮辱学生人格;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招用童工等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试问,如此教育培养孩子的父母、教师及其他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这是违法呢?
为了让夏辉事件不再重演,让我们共同记住这个教训:在教育培养孩子时千万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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