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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师傅,你错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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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7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人民日报教科文部杭州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联合举办

  门卫师傅,你错了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李忠诚
夏辉之死引出了令人深思的社会问题:首先,少年儿童的教育不单单是学校和家庭的事情,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任何人都应当关心和爱护少年儿童,没收夏辉书包的门卫师傅也是有责任的。对“玩耍”过火的夏辉本应耐心规劝,采取适当方式与家长或学校联系,不能以“没收”书包来惩罚,影响他的学业。
其次,任何公民非经法律授权都无权限制、剥夺他人的权利。门卫师傅并非执法人员,“没收”(实际上是扣留或扣押)夏辉的书包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没收等强制性措施,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扣留夏辉的书包,客观上剥夺了他的受教育权利,尽管时间不长,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往往以种种借口扣留、没收他人的财产,小到书包、自行车,大到汽车、拖拉机,自以为天经地义,其实都是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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