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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就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发出通知禁止在核心区辟旅游小区旅游收入应用于保护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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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17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林业部就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发出通知
禁止在核心区辟旅游小区旅游收入应用于保护事业
本报北京2月14日讯(记者谢联辉)报道: 林业部最近就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辟建旅游景点和线路,绝不能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
目前,林业系统已建立自然保护区420处,总面积达44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5%。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多样,自然景观优美,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结合实际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旅游活动,但缺乏规范。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规定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统称为“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旅游小区要选定在实验区内,事先要进行规划,确定范围、规模和经营方式及旅游景点和线路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应以专业性旅游为主。着重组织开展科学普查、科技夏令营、度假休养等,有条件的可建立会议中心,接待一些中小型会议。对散客旅游要严加控制和管理。旅游小区的工程建设,一般不搞大宾馆、大饭店、大型游乐场等建筑,工程设施的建筑风格应体现乡风民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旅游小区,需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林业部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划定旅游小区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自然保护区旅游收入应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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