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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期货市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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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8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生活纵横谈

编者按:期货,一个似乎熟悉却又很陌生的字眼,正在闯入经济生活。建立期货市场,是市场发育程度提高的标志,也正因此,需要我们慎重地对待它,建立期货市场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不可盲目发展。
什么是期货市场?应当怎样建设期货市场?有哪些规范?是需要学习和普及的市场经济知识。只有弄懂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才能遵循其规则,使期货市场的建设沿着健康轨道运行。否则,可能欲速不达,甚至损失惨重。
  浅谈期货市场
本报记者班明丽

 前一段时间,有新闻媒体称:当理论家对期货市场的建设尚存疑虑,湖南山沟里农民已经办起了一个期货市场。类似的新闻也不难从其他报刊上发现。
其实,这些“期货市场”,不过是某种商品的一笔或几笔远期交易合同,与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相去甚远。湖南山沟农民只是把一批辣椒干预订给了某地,充其量是一种商品,连期货市场的边也沾不上。
期货是买卖某种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交货的标准化商品或金融产品的合约。合约的价格是交易所内的交易员通过公开叫价或者电子自动报价机而定。它反映的是某种商品或金融产品未来的价格走势。正因为期货是某种标准化商品或金融产品合约的买卖,而不是实物的买卖,所以,实际交割量(实物成交)很少,通常只占期货合约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几。
期货交易的另一显著特点是,买卖双方不见面,是通过经纪公司,在交易所成交。
商品的远期合同,则是一种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交货付款的合同。它是期货市场形成之前的一种实物交易方式。有关部门考察认为,目前我国开办的20多家商品交易所,多数是进行的这种商品远期合同交易。建设比较快的几家,如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海金属交易所等,是以建设期货市场为目标,实行了一些现代期货交易的做法,在引进期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大都还没有实现由现货交易到期货交易的实质性跨越。由于这些交易所按照比较规范的期货市场规则运行,为过渡到期货市场奠定了基础。

 一些地区或部门所以希望建立期货市场是因为现货市场不能满足大宗农副产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交易的需要。这里所说的不能满足,主要是指回避价格风险而言。
现货市场的弊端是,交易者只能根据商品在出售时刻的价格,进行交易,不能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价格进行科学预测和准确把握。如果按照眼前的即期价格把商品全部售出,过一段预期价格上涨,早卖出者就受损失了。如果该商品的预期价格将会降低,那么以即期价格买进者又会吃亏。
在期货市场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可以对商品的预期价格进行保值。就是说,即使将来价格下跌,卖者也不吃亏,因为远期合同的价格是以订买卖合同时的价格为标准,而不随市场价格变化的。这样,就可以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避免因商品从生产到订货、到最后销出这一大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不利的价格变动而带来的损失。
以此看来,当国际市场价格、汇率变化时,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可为经营者提供回避这种风险的场所。
只有商品现货市场,没有期货市场,价格的变动就可以导致交易无法成交,或者合同难以履约。于是,期货市场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

 期货市场建设,起步就应慎重。如果仓促上马,“带病运行”,势必要“停产检修”。出了问题再来规范,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这是因为期货交易市场的建设需要严格条件。
从社会大环境说,期货交易必须建立在已经形成竞争性的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价格双轨道和行政定价比重较大,或价格杠杆不能随供求关系灵活变动情况下,期货市场很难发育;要有全国统一的交易法,不能由分散在各地的交易所自订规矩,各自为政,以免出现骗买骗卖;还要建立由国务院的监督调控机构,考虑与商品资源的协调以及合理布局等问题。
从期货市场的要求来说,并不是每种商品都可以成期货交易品种而进入期货市场的。通常是那些供求量大,价格波动频繁,品质规格易于标准化,可以储藏,可以搞合约标准化的。类似水果、水产品、药材等不易储藏的,煤炭、钢材等不宜标准化的都不宜搞期货。
期货合同必须是经过标准化的、规模化的合同。实物商品期货的合同,对标准重量单位、代表品规格、交割日期、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每日价格波动限额,等等,都有严格规定。而且这些合同都是由交易所制定,对交易双方有法律效力,不是买卖双方的一纸简单证明就可生效。
总之,建设期货市场是一门科学,必须以科学态度对之。

 有人说,我国现在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各种法规都有待于建立或健全,过分强调条件就无法发展期货市场。
 我们的确不应当等条件都具备了再谈建立,那会永远没有期货市场。发达国家也是经过一二百年的努力,才使期货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因此我们应当顺应形势,在发育现货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办期货市场。可以从发展远期商品合约入手,在实践中逐步使条件具备。
但是,有一些基本条件必须在建立期货市场之前就确立。这是因为,期货交易具有很大投机性,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非法投机者可能使期货变成“欺货”,而盲目者则可能在瞬间沦为乞丐。
说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很大,因为在期货交易市场上有两类投机者。一类是套期保值者,主要是期货商品的直接和间接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如棉农、棉花加工和纺织厂,另一类是投机商。前者为了减少风险在期货市场上采取了与现货市场上相反的做法。比如棉农认为到收棉季节,棉花价格可能下跌,就可以早期在期货市场上卖同等数量的棉花合同,若棉价果真下跌,期货赚的钱,就可以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而后者是为了追逐利润,以合法手段求得高额利润。在期货市场上,这两种人互相依存,缺了谁,期货市场都是不健全的。
投机商,也可称为风险投资者,往往是一批非常精明的职业投资人。他们凭借市场预测、信息分析专业知识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获得风险利润。因为他们资金雄厚,利用商品价格的变动,频繁买进或卖出合同,这样庞大的风险投资活动可以不断地承担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套期保值者把风险转移给他们。由于他们的参与,交易才活跃。他们的频繁交易,促进了合同在市场上的流动,有助于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他们承担了别人不愿承担的风险,自然获利的可能性就大。
事情很明白,期货市场没有风险投资者不行,而有了风险投资者有时会加大交易的风险性。行家认为,期货市场比股票市场的风险更大。从理论上讲,股票市场上的一笔交易可能使交易双方同时获利,而期货市场上的双方只能是一成一败。有了统一的、规范的管理章程,就可以使大家公平竞争,避免出现欺骗、欺诈行为,保护交易者的利益。
正是因为期货交易可以避免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也同时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先立法,后交易”,“先试点,后推开”,是完全必要的。现在,尤其有必要充分认识期货市场的风险,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抵御风险的实力,切不可盲目地成为期货交易者,更不能赶浪头建期货市场。

 我国是资源大国、生产大国,这是发展期货市场的巨大潜力所在。近几年来,期货市场建设由研究、探索,进入了试点准备阶段,总的讲发展是稳定健康的。但在某些地区或方面,也出现了只看能“赚大钱”的一面而仓促争办期货市场的现象,不免开业轰轰烈烈,停业急急匆匆。一些单位和个人盲目参与境内外的期货交易,结果当然是要上当吃亏了。
深圳一家期货咨询有限公司任意突破经营范围,参与国际期货交易,结果,经营业务被外方控制,保证金被大量调出境外,客户的投资全部只赔不赚,估计损失至少1000万元。尽管不断投诉,也无法追回。而真正发了大财的是境外“合作者”。
在此过程中,有些外资、中外合资或变相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蓄意欺骗客户;一些境内外不法分子互相勾结搞期货经纪诈骗活动;有的执法部门也参与期货经纪活动。影响不好,造成隐患,严重干扰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我们应当接受股票市场曾经发生过的教训,从一开始就使期货交易在一定的法规下进行。目前期货市场的建立,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主管,各有各的规则。受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有的还被定为不同的行政级别,或者被授予一定的行政手段,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也很难显示出其应有的生命力。

 没有统一规范,就没有真正的期货市场,也无法与国际上期货市场接轨。
今年4月,国家已公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在期货法发布之前第一个全国性的期货发展条规。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和协调、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这个通知还重申未经证券委批准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
目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期货市场,还有地下期货交易,因此国务院要求一律停止审批注册新的期货市场和经纪机构。已经成立的各种期货交易所,要按照国务院即将发布的期货交易法规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由证监会从严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统一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重新审核后未批准的,一律停止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法规发布前已经成立的各种期货经纪机构,要按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证监会审核后在国家工商局重新登记注册;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在有关涉外法规发布前,原则上暂不予重新登记注册,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从严控制。国务院在通知中强调,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参与期货经纪活动。严禁用银行贷款从事期货交易。同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得从事金融期货业务和进行外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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