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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的规定要有利贯彻《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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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金融部门的规定要有利贯彻《条例》
据我市一些企业反映:金融部门现行的一些规章制度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条款不相适应。
结算办法不适应。《条例》规定,企业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经营活动及工、农、科、贸结合经营,这样势必造成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开户、贷款、结算。而现在,银行仍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建立贷款关系;一家银行只办理工、商一种贷款。
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不适应。企业放开经营后,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库存限额,势必有所扩大,而这与银行加强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相冲突。
信贷管理体制不适应。现行的规模与资金双向控制的信贷管理体制,是信贷规模以“条条管理”为主,信贷资金以“块块管理”为主,贷款规模的纵向分配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横向配置在时间、空间上脱节,加之专业银行对信贷规模层层控制,经常变动,上级经常带帽点贷,基层银行缺乏自主权,时常造成有资金无规模或有规模无资金的情况发生,不能及时有效地为企业解决正常急需资金。
         河南义马市委办公室 李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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