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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衡量经商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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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22
第2版(经济)
专栏:部长热线

  依法衡量经商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
投机倒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认定的一个贬义词。当时几乎把带有盈利性的经商活动,都视为投机倒把,作违法处罚。这显然是“左”的思想影响,是不对的。
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对长途贩运等经营活动,作了明确肯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在发生变化,有人提出,有必要对投机倒把这一概念,进行重新认定。我想,这不无道理。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状况,还不能对投机倒把概念作出全新的解释。
我们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的一个部门,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谈谈目前是如何认定投机倒把行为的。
我们这里所说的投机倒把行为,不是一般概念上的商业活动,而是用法律法规衡量经商活动是否合法。非法经营属于投机倒把。即指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商业行为。
国家规定十几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主要包括: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资、物品、票证、执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骗买骗卖和商业活动中的其它欺诈行为;走私贩私和制售非法出版物行为;垄断资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方便的行为等等。这些均可称之为投机倒把行为,它直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要依法进行查处。
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投机倒把行为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某些过去认为是投机倒把的行为,现在看来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来信提到的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行为,过去被视为投机倒把,今天看来笼统这样说就不一定合适。因为在商品交易中,货物存放地的转移,不一定都要跟着所有权的易手搬来搬去;在价格放开以后,对商品也不再规定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种销售价格。
近来,国家根据上述变化,陆续颁发了一些新的法规。原来许多计划管理、限价管理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同时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对已经放开的物资和商品,在认定经营中的投机倒把行为时,也要放宽界限。查处投机倒把行为,在新的法规没有出台之前,仍然主要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具体执法时,既要严格,又要实事求是;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某些有争议的行为,执法部门如果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解释权认定是否属于投机倒把,也不能只简单地以牟利多少进行判定。应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标准来衡量,认真调查研究,作出妥善处理。
发展经济要有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人说,没有“投机”,就不能把握市场机遇,没有“倒把”,就不能搞活,这是把市场活动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混为一谈。如果不加区别地这样认定投机倒把,也不利于市场管理和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我们要依法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贯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需要。如前面提到的那些违法谋利的投机倒把行为,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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