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阅读
  • 0回复

“勒索钱财”问题查处情况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勒索钱财”问题查处情况
你报1992年11月10日第五版刊登题为《如此勒索钱财不该》的读者来信。经查,事情的经过是:1992年8月9日晨6点多钟,滦州镇前佘庄村民王翠艳骑自行车靠右侧向西正常行驶,行至西坨子头村北菜园处时,北京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旅游客车从后面驶来,在王的左前方突然停下。王受到惊吓靠在汽车上。过了一会儿,王清醒过来,车上有人要给王翠艳10元钱,王不要。王的父亲王滋赶到后,立即找汽车拉王去县医院检查,结果身体没有问题。县交警队认为不属交通事故,便把驾驶证还给了司机。这时,车上一女同志拿出100元钱,塞到王滋兜里,说买点东西吃。王滋说:“用人家的车,还不给点出租费?”一老同志就又给了100元。
我们认为,车上一女同志主动拿钱给王,属自行配合解决问题。可他们回京后,又到处发函告状,这种做法欠妥。
情况查明后,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追回了当事人收受的200元现金,并通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派当事人来滦取款。
河北滦县信访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