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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已撤,政策还不落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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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案已撤,政策还不落实
1988年,我和10多名工程师一起,受山东烟台化工总厂的聘请,利用业余时间,为该厂的扩建进行产品工艺设计。我没有利用本单位的图纸、资料和其他物质条件,没有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完全是靠自己的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应用国家推广的、全国几十个厂家通用的、公开的双氧水生产技术,救活了一个化工厂。按服务合同,我得到了一些劳动报酬。
然而,1989年5月27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将我收容审查,继而逮捕,羁押达368天。
1991年5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案子作出了“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结论。6个月之后,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我本人,但对我的劳动报酬,却又作出了“没收”决定。我不服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2年9月3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将没收的款物返还给我。
现在,我的案子虽然撤了,我所在单位的个别负责人却迟迟不给我安排正式工作,不给我补发工资,不恢复我的党员权利。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试剂厂工程师 李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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