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阅读
  • 0回复

邵天任作法律专题小组工作报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10
第4版(要闻)
专栏:

邵天任作法律专题小组工作报告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九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法律专题小组组长邵天任今天在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小组工作报告。
关于法律专题小组的任务,邵天任说,首先,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委员们认为,为贯彻执行这一条规定,法律专题小组应对香港原有法律进行全面研究,找出哪些内容与基本法相抵触,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中委员们还指出,在过渡时期内,港英政府在未同中方磋商的情况下,对法律擅自作出许多重大变动,这些变动是否与基本法相抵触,法律专题小组在研究香港原有法律过程中应注重这个问题并提出意见。
关于基本法及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的具体实施问题,邵天任说,委员们认为,基本法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实施时,需要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基本法规定而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有一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与香港整体法律制度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法律专题小组也应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邵天任说,委员们认为法律专题小组的任务主要是:一、研究香港原有法律,就其与基本法相抵触者提出处理意见;二、研究如何使基本法,以及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谈到法律专题小组的工作范围时,邵天任说,根据上述工作任务,委员们对法律专题小组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讨论。最后一致同意初步列入工作规划的有五项专题:
一、香港原有法律条文中的词句与基本法相抵触需作修改的问题。本专题主要解决原有法律中用语的问题,有些如“英女王”、“殖民地”等字样,应该删除;有的如“港督”、“布政司”等用语可以“行政长官”、“政务司长”替换。当然,有些用语不可能简单划一地用另一词语替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整部法律或某项条款的实质内容与基本法相抵触而需废除、修改或另立法例代替的问题。本专题主要处理成文法例的实质内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问题,这方面有些法律应当废除,但有些法律只是部分条文与基本法抵触,这就需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基本法;
三、适用于香港的某些英国法律采用为香港本地法律的问题。本专题主要是解决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律的问题,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香港现行法律以参照方式将英国法律引用至香港;另一种是英国法律整部直接适用于香港。在这些英国法律中,有些法律规定在一九九七年后仍为香港社会所必需,但不能以现在的方式延续下去,这就要求将其设法采用为香港本地法律;
四、关于驻军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问题。由于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英国驻军享有特殊权利和豁免的规定很多,如对军事营地设施给予特殊保护、军事用地免征土地税、军人薪俸免予纳税、军用车辆船舰享有一系列优遇等等,委员们认为,法律专题小组需对这些法律的保留和继续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也要研究驻军如何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司法管辖权等问题,使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有切实的保障和明确的义务;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实施问题。基本法附件三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全国性法律的增减程序。因此,这一专题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研究附件三根据实际情况是否需要作出增减;二是研究附件三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如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等的具体适用问题,以保证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顺利实施。邵天任说,根据需要,以后还可以增加其他专题。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