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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不懈反腐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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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10
第5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坚持不懈反腐败
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侯宗宾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是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坚持不懈地反腐败,是保证这一新体制顺利建立的基本条件。
腐败现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破坏作用
腐败现象危害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利益。党政机关以权经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企业,诸如此类的权力滥用,切割了企业权利,侵犯了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合法权益。
腐败现象侵蚀市场经济活动赖以生存、运行的物质基础。突出表现为经济领域的种种违法违纪案件,比如贪污受贿、偷税抗税骗税、挥霍公款、将国有资产转移境外占为己有,等等,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成了威胁。
腐败现象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政企不分,官商结合,权钱交易,使权力不正当地介入市场,造成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通行的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
腐败现象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进程。比如发生在财税、金融和股票市场、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人为地加大了体制改革的难度,妨碍了改革举措的到位。
腐败现象扰乱统一有序的市场。有的地方、部门为谋取局部利益,倚仗地区行政管理权限和行业垄断地位,非法干预、阻挠其他地区、行业的正常经济活动,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造成地区、部门之间的分割与封锁,破坏了统一的市场体系。
腐败现象恶化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种种腐败现象,尤其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污染社会风气,败坏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的形象,引发党群、干群之间的隔阂、矛盾,挫伤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损害了建立新体制所需要的和谐氛围。
腐败现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它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极因素。放任它,就意味着延缓新体制建立的进程。对于这一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应当始终予以警惕。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这是基于腐败现象对于改革开放、对于党和政权建设严重危害的深刻分析而作出的重要结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再一次表明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严肃的态度和正确立场。
反对腐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有一种看法,认为反腐败会影响市场经济;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市场经济下腐败不可遏制。这是把反对腐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看作对立的两码事了。党中央历来主张和坚持反腐败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不少地方和部门正确处理反对腐败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关系,使两个方面都见诸成效。这表明两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不是相互排斥的。
一方面,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它不仅以生产力高速发展为自己的目标,而且内涵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特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两个文明都搞好,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文明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而排斥腐败。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行竞争原则和价值规律,要求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它与那种随意行使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凭借行政权力采用超经济手段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是不相容的。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完备的法制作规范和保障,要求各个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经济活动主体与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所有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及相关者的行为,都遵循一定的秩序和规范;而腐败是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也是违反市场规范的行为,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性相悖的。反腐败不仅不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而且是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遏制腐败现象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主要体现在:它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更好地发挥,从而为克服那些与物资短缺、商品匮乏相联系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现实的物质条件,为遏制腐败现象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它使社会经济在新的体制中运行,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为解决某些政府官员凭借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搞权钱交易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它所蕴涵的诸如效益、平等、规范、开放、创新等观念,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提供了精神力量。由于历史和现实、客观与主观的原因,现阶段我国社会中依然存在着腐败现象,特别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机制和法规、政策的不健全、不完善,由于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给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也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使腐败现象得以蔓延。但这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产生腐败,不意味着在这种经济体制下腐败现象是不可遏制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入反腐败的进程在总体上是一致的。在新的经济体制下腐败现象不可能荡然无存,但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创造更多、更有利的条件。
反对腐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统一性,需要人们自觉的实践才能成为现实。不能说新的体制孕育和运行本身可以代替反腐败的实际行动,不能说新的体制发育成熟了,腐败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了。如果处理不当,反对腐败和建立新体制两者发展的不平衡是可能出现的。应特别引为重视的是,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腐败现象作为新事物的对抗性力量,将会顽强地表现自己,而不会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唯有与其进行坚决持久的斗争,才能将其遏制到最低的限度。
反对腐败是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
党的三中全会号召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为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奋斗。这种努力,既包括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包括为这一新体制的建立提供保证,坚持不懈地反腐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要高度重视反对腐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作用。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也是关系改革事业成败,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大事,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能否在深化改革和加快建设的过程中搞好反腐败斗争,实质是能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真心实意地搞改革和经济建设,就应当坚定不移地反腐败,而不能搞一手硬、一手软。这一点,对于各级领导者尤为重要。两手抓,是领导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领导工作的艺术,需要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实际运用的水平。
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近期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务求抓出明显的阶段性成果。近几个月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各级党政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这是反腐败的现实任务。三项工作抓得好的地方和单位,已经见到成效,但差距还是存在的;至于没有下力量开展三项工作的地方和单位,对其成效更不能估计高了。应当清醒地看到,三项工作是可行的,而又是艰巨的,要继续抓紧抓好。必须把更大的精力集中到加快改革上来,但是以为反腐败三项工作可以放一放了,那是对三中全会精神的误解;如果抓三项工作松了劲,不仅反腐败难以取得阶段性成果,而且三中全会的决定也难以贯彻落实好。随着形势和实践的发展,三项工作将赋予新的内容和要求。
要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改革决策顺利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经济从计划体制走向市场体制,是一个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自发地生成的,它必须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实现。目前腐败现象的一个严重危害,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了谋取局部利益而不惜损害全局利益,违背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造成政令不畅。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十分有害的。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财税、金融、计划、投资、外贸等领域的改革,都程度不同地涉及中央、地方、部门、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正确地、妥善地处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尤其需要严明纪律,令行禁止,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全局利益,以保证中央改革决策的顺利实施。对中央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于各项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之,关系全党在行动上的一致。这是严肃的组织纪律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纪律问题。我们党历来提倡自觉遵守纪律,也历来强调严格执行纪律,强调监督检查,决不允许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的决定。对各种违背中央决策、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执行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
要把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从深层次上解决腐败问题,为新体制的建立提供制度、管理和政策方面的保证。反腐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作用,应当是持续的、稳定的,需要有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把反腐败与改革举措、行政经济决策和政策的酝酿制定、出台实施结合起来,使两者融为一体,产生推进改革、反腐倡廉双重效果,防止在出台改革和搞活生产经营等措施时产生新的腐败现象。比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容易产生凭借对企业的支配权而侵占企业利益的腐败现象。在转变政府职能中,应当严格划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活动范围,规范行政行为,使之不再具有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权限,并禁止侵占企业的利益。从而保障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消除政府工作人员凭借行政权力谋私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监督机制。这些年来,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比如一些地方实行了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事项的公开制度,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内部制约制度,组织人大及各届代表评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度,领导干部党风党纪廉政考核制度,群众党风廉政监督制度,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这方面的做法,应当加以总结、提高,使之臻于完善,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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