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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贯彻《条例》有大动作给国有企业创造与“三资”企业平等竞争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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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02
第1版(要闻)
专栏:

  深圳贯彻《条例》有大动作
给国有企业创造与“三资”企业平等竞争条件
本报深圳3月1日电 记者王楚报道:深圳市贯彻《条例》有大动作,给国有企业创造与“三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以改变国有企业活力不如“老乡”(乡镇企业)、更不如“老外”(外资企业)的扭曲现象。
鸡年伊始,深圳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增强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推出改革新举措:不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而是把企业分为股份制公司、公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四类,并根据四类企业进行立法。给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创造一个与“三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和环境;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企业推行所得税税率、内外资优惠政策、计税标准等五统一,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对企业停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停征工资调节税,进一步平衡税赋,以增强国有企业的内在活力。
为加速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及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使企业轻装上阵,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深圳在实施《条例》的同时,拿出了看得见的参照系数,即把“三资企业所能享有的一切权利全部放给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站在与“三资”企业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试行国有企业享有“三资”企业全部权利,深圳市政府已确定石化集团、中航集团等6家大型企业为试点,积极稳妥地探索,为全市全面实施,提供可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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