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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对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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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10
第2版(经济)
专栏:税制改革漫谈(五)

  关于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对话
赵怀坦 郭所司
甲: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已酝酿了多年,不久可望出台,各界都很关注,请你谈谈为什么要进行这项改革。
乙:这要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谈起。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于各类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不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按照经济性质分别设置税种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有三个税种,即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这三个税种在调节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所得税制度的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主要是按经济性质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名义税率高,例如国有大中型企业为55%的比例税率,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55%,最低10%,私营企业为35%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各种减免优惠,其实际税负低,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税后上交,总体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很不规范。
甲:请你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乙:要合并现有税种,一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和股份制等内资企业,一律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下一步,积极创造条件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过高的名义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要用税法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改变税基不断被侵蚀的状况,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甲:统一后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是33%,为什么不内外税合并,一步到位呢?
乙:之所以要分两步走,一是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执行的,时间不长,不宜马上修改;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又亟需要统一和改革,为了争取时间尽快出台,可以先由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发布,这样也便于在执行中修改完善;二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诸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仍要继续执行,内资企业又不能简单比照,因此,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要有个过渡期,一步到位的条件还不成熟,分两步走比较稳妥。
甲:我国目前有许多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现在适用的税率较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后,其税负将会增加,这要想办法解决。
乙:是的。为了照顾到目前这类企业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可以划分档次,暂实行低税率征收,例如对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设24%、15%两档低税率,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增加税负,以增强新税制的适应性。
甲: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原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是否也要改按税法缴纳所得税?
乙:是的,承包所得税的做法应取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包税的激励作用和合同的严肃性逐渐减弱,包税也造成企业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因此,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出台后,将是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原来实行各种承包制的企业,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变承包所得税的做法。
甲:现在有不少企业既盼望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但又担心改革后会增加税收负担,自己吃亏,实际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乙:从整体上看,企业所得税改革后,是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据对全国1992年度实际数据测算,实行统一的税制,企业所得税基本持平。如果考虑到实行“两则”和取消“两金”等因素,企业实际上交率会下降一些,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会减轻负担,这是从全国算大帐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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