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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资职能分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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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2
第2版(经济)
专栏:市场经济知识

  如何理解“政资职能分开”?
耀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如何理解“政资职能分开”呢?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0页)。国家所有权是由国家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构成的,是依据民法所确认的一种财产权形式。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国有资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属于国家的政治权力,是依据行政法规定的权力,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法规、命令,采取强制手段实行的。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范围是全社会。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应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别行使。在政资职能分开的基础上,实行税利分流。收税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体现。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以强制手段向国内各类企业征收税款,用于保证政权的巩固和社会公共需要。收利是所有权职能的体现。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由国家授权的投资部门或者机构集中,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全部或部分留在企业,用于国有资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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