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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复员安置有新规定凡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干部可申请复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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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0
第4版(要闻)
专栏:

  军队干部复员安置有新规定
凡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干部可申请复员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干部复员安置有了新规定。凡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干部可申请复员,即放弃政府安置工作而自行就业,都可得到批准。
长期以来,军队转业干部都是政府按计划安排工作。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务院8个部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军队复员干部安置政策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一)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他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
(二)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对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四)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先给予解决。
(五)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政府应予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通知还鼓励复员干部到边远艰苦地区、经济特区、开发区和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工作,允许这些地区和单位跨地区录用复员干部。据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干部复员费的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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