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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的挑战与对策——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座谈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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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1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

  文化市场的挑战与对策
——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座谈会综述
2月17日,《人民日报》文艺部邀请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等四家单位的部分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座谈会。与会同志畅所欲言,纵论目前文化市场的现状、前景和走向,认真分析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新对策。这对引导市场繁荣、加强市场管理和制定文化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将部分同志的发言综述如下:
李准(中宣部文艺局局长):要重视对文化市场的理论研究 十四大以来,文化市场蓬勃兴起,成为引人注目的一大热点。与此同时,人们对新事物、新现象认识上也存在着相当尖锐的分歧,进而导致了管理上的一些混乱。制订的有关法规,停留在纸上得不到实施。这些情况说明了我们对文化市场的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我认为有不少理论问题亟待解决。譬如,文艺是不是商品?怎样看待艺术生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艺术生产部门是否应该划归第五类产业?能否按市场行情选择作家作品?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前人从未遇到过的,解决起来的难度相当大。这就要求我们下大功夫,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作出有深度的解答。
孟晓驷(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副局长):当前文化市场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当前的文化市场,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历史性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成分多元化、消费形式多样化、参与主体社会化、市场功能效益化、管理趋向规范化。这五个特点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日渐成熟。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文化市场的迅猛发展,向旧有的文化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现行的体制尚未得到理顺,“横向归口,纵向分级”的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上面三国演义,下面各路诸侯”以及“左右扭曲”的现象十分突出。此外,急需制订全国统一的《文化市场管理法》。
康式昭(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如何看待“走穴”现象 演员“走穴”作为特定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弊端。如一些乡镇的“穴头”,拉一些素质极差的演员(有些甚至不是演员),打着某大歌舞团的旗号,到各地去“赶场”,演出的节目低级庸俗,不堪入目,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我们必须有相应的对策。第一要为演员开辟正规演出渠道,实行一定程度的放开。过去我们只允许国营单位组织演出,现在开放到集体,还可以再放开一些,但要求组织者必须有法人资格,并进行合法演出;第二是进行体制改革。先要确定演员的身份,是国家干部?自由职业者?还是半自由职业者?演员同剧团的关系也要梳理;第三是制订配套的政策法规,如演出赞助法、文化娱乐税法等。
王强华(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关于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现在充斥图书市场。对北京市的两个区进行了调查,发现80%是非法出版物,有一趟火车上小贩兜售的书刊100%是非法出版的,《读者文摘》就有六种版本是假的。我们不止一次进行打“非”活动,但是“打非打非,一打就飞”。关键还是措施不得力。因此,建议尽快制订一部《出版法》,其次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综合治理,像打击经济犯罪一样,必要时也搞一个“文化产品质量万里行”,把假冒伪劣作品在报上曝光。第三,国家应该有计划地支持好的出版物。中宣部抓的“中华大家唱卡拉OK”就很好。
仲呈祥(广电部电视艺术委员会副主任):关于影视艺术如何走向市场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在国家经济走向腾飞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是很深刻的。日本曾有过在经济滑坡时代文化也随之滑坡的教训,有一项调查表明日本当时的一些电视台为了迎合观众,播放大量低级趣味的片子,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滑坡的势头。影视艺术对文化的影响是很大的。国家电视台要讲国格,多播放提高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的片子,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大量资助。因此,影视艺术走向市场必须慎重。
在影视行业中,也有个“理论弄清、体制理顺、法规健全”的问题,除此之外,要建设好“软环境”,即健康的文艺评论。
梁衡(新闻出版署报纸司司长):关于报纸市场 报纸是否商品?应该说有商品性的一面。过去只讲它的政治属性、文化属性、信息属性,很少提它的商品属性,现在要重新认识。党的报纸固然是“喉舌”,但不是所有的报纸都是“喉舌”,群众喜闻乐见的报纸就会受欢迎。应该很好地处理它的这些属性的关系。
薛守政(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市场处处长):关于“扫黄问题”
 去年至今查处的860种非法出版物内容大多不健康,一些调查表明,青少年的犯罪活动,与这些黄色报刊有很大关系。扫黄扫了这么多年为什么成效不大?一是黄书的流动性大,各地文化层次差异大;二是宣传跟不上,人员跟不上。要进行彻底治理,地方必须配合、重视。
谢明清(新闻出版署音像司司长):关于音像市场 音像市场起步最早,1979年就开始了。但旧市场出现了新问题,条例不完备,把好人捆起来了,把坏人放跑了。这是教训。市场从发育到成熟,国外一般3—5年。健全的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台湾《出版法》出台的当天,电视台就在同一天改换节目,因为不合法者要罚25万新台币。除此之外,音像市场也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最好由一家来管,相互协调。
与会同志还提供了大量的、丰富的材料,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富有启发性的建议,限于篇幅,这里只撷取几端,以飨读者,以后还要继续展开讨论。
 (本报记者 王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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