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阅读
  • 0回复

一个突破性的举措——就“先行负责制”与商业部副部长傅立民问答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2
第2版(经济)
专栏:

  一个突破性的举措
——就“先行负责制”与商业部副部长傅立民问答录
本报记者 艾丰 潘岗
3月9日,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三家,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他们将发文,倡导在全国的大型商店对所售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制”。会上,记者采访了商业部副部长傅利民同志。
对消费者是个好消息
记者:今天你们发布的消息,对广大消费者应该说是一个“福音”。消费者头疼的是两件事,一是识别不了假冒伪劣产品,一是即使发现了,也难以得到满意的处理。找到商店,得到的答复往往是:产品是工厂造的,你找工厂去吧。消费者被左推右挡,投诉无门。
傅立民:确有这种情况。我们倡导的“先行负责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所谓“先行负责制”,说完整一点,就是:商业零售企业在所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负责处理,在生产和销售规定的责任期内,在符合退换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先行负责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的修理、更换和维修;属于生产者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则由商店向生产者追偿先行负责的经费。
一个酝酿较长时间的举措
记者:据了解,这个问题你们已经酝酿了比较长的时间,好像出台过程并不那么简单。是吗?
傅立民:从基本道理上讲,先行负责是天经地义,顾客把钱给了你商店,出了问题当然就要找你。但由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商品短缺状态,顾客能在我的商店买到了东西,好像我已经“恩赐”你,还有什么负责不负责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了,这个问题就突出了。去年,开展“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广大的消费者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记者:要解决质量问题,必须落实责任,而落实责任必须采取“上溯一级责任法”。消费者追零售,零售追批发,批发追工厂,一级追一级。
傅立民:实际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直关心和督促我们解决这个问题。但一实际做,又有些顾虑。从机关讲,担心企业不理解。怕他们说,国有商业已经比较困难了,你们是主管部门,怎么不帮助我们说话,还一个劲地给我们加压?于是我们先在机关内部统一思想,又找了一些大型商店的同志来座谈。顾虑很快就打消了。还有一个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协调问题。开始一些工业企业顾虑也不小。
记者:怕的是商业企业买好顾客,而让工业企业多拿钱?
傅立民:对。这个顾虑后来也被克服了。出台这样的举措也是不容易的。
“先行负责制”的好处很多
记者:先行负责的好处,在认识上是怎么解决的呢?
傅立民:首先我们认识到,大型商店应该带头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第二,谁带头这样做,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就会提高,有利于开展商店的经营。实际这也是一种很重要的竞争手段。第三,一些大的商店,实际上早已经这样做了,效果一般都很好。第四,有利于改进企业的内部管理。
记者:其中的第四条,我们认为直接触及了经济运行机制的问题。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在市场上畅行无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假冒者用回扣的方法买通了商业的经销人员。现在有了“先行负责”的制度,商店的领导者也就好监督经销人员了。为什么你进的货出现了这么多的质量问题?这就要追究你的责任了。
傅立民:要推行“先行负责制”,商店内部必须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改进管理。
记者:很可贵的是,这种改进,把广大的消费者的力量引进来了。在整个的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假冒伪劣几乎可能收买各个环节上的某些人,但是只有消费者是不能收买的。把消费者的监督引进到企业管理,就找到了一个最可靠的原动力,使其他各个环节上的问题,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前面说,生产企业也会因此感到压力,这是一件好事。责任的链条,从公正的消费者发动,然后把压力一环一环地传递过去,这样“先行负责制”就不仅会对商业企业起作用,也会对生产企业起作用,产品的质量的提高,才有可靠的保证。
傅立民:我很同意你们的观点。这个举措会促进我国流通体制的深层改革。从商业的角度看,批发企业应该是把住商品质量的主要关口。改革开放以后,旧的流通体制改变了,但新的流通体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许多工厂的产品直接就进入了零售渠道。这不仅给质量把关造成了困难,实际上也增大了流通费用。“先行负责制”如果能够引发这方面的改革,那就更好了。
“先行负责制”是有法律依据的
记者:为什么这次倡导对象只是大型商业企业,而不是像广大消费者所希望的那样,全面要求所有商业企业呢?
傅立民:这主要是从实施上考虑的。由于零售企业先行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是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的。目前的情况下,中小商业企业还一时难以做到这一点,而大型商业企业则比较容易满足这方面的要求。另外,小型企业目前的管理还比较简单,有的甚至没有消费凭证给消费者,如果贸然实施“先行负责制”,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们相信,大型企业带了一个好头,其他企业也会逐步跟上来的。条件成熟时,再全面推开。
记者:这次三家发文,为什么采用“倡导”方式?
傅立民:采取倡导的方式,是为了更便于企业接受和从实际出发进行实施。它实际上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五条说,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指国家有关的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另外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个法律虽在9月1日才开始正式生效,但我们的这次举措,实际上就是先期贯彻的一个行动,以后还应该继续完善质量法的实施细则。不过现在广大的消费者已经可以说有了比较可行的监督的依据,商业企业也有了具体的努力方向,只是靠我们做更细致的工作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