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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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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院可以执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吗?
南昌县莲塘水产养殖场,拥有南昌县城西贸易公司和南昌县针棉丝织厂等多家下属企业,这些企业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2年,南昌某化纤厂诉南昌县针棉丝织厂承包人张培森等3人货款纠纷一案,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南昌县莲塘水产养殖场负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却强行冻结并划走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南昌县城西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致使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请问:法院这样执行是否正确?
江西南昌县万淑明 万寿贵万淑明、万寿贵同志:
你们来信所述问题,可以概括为下属企业是否应为上级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41条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南昌县城西贸易公司虽然是被执行人南昌县莲塘水产养殖场的下属单位,但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与案中的执行申请人没有经济往来和利害关系。一般说来,确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其财产是本企业自身债务的总担保,如该企业与其上级单位涉讼的案件无任何关系,则不应直接以其财产清偿上级单位的债务。
但在有的情况下,如,下属企业对上级单位有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利润或管理费,或欠有上级单位其他债务,该下属企业认可,经法院通知其向上级单位的债权人履行而拒绝履行,或与上级单位恶意串通接受上级单位为逃避债务的目的而转移来的财产,等等,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下属企业的财产。
如你们来信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认为,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如未经查实南昌县城西贸易公司有上述情况,便直接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是错误的。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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