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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收益山西省检察院纠正九起错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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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6
第4版(要闻)
专栏:

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收益
山西省检察院纠正九起错案
本报太原3月15日电记者王艾生报道: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收益,纠正9起错定罪的案件,在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
1992年9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工作为科技发展服务的几点意见》,对全省科技人员申诉的案件,进行复查。凡错定罪予以免诉的案件,坚决彻底纠正,不留“尾巴”。王仙桃原为临汾市建筑施工管理局副局长、土建工程师,原案定王仙桃接受施工队好处费2790元,构成犯罪,临汾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免予起诉。王仙桃不服,进行申诉。临汾市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工程师王仙桃,经双方协商被工程队聘为技术顾问,凭自己的知识和技术专长,业余兼职为工程队提供技术服务,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果。工程队付给王仙桃的技术服务报酬是合理的,不是受贿,宣告王仙桃无罪。太原铁路分局北站总经济师阎长春,属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原案认定阎长春受贿7700元,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免予起诉。阎长春不服,多次申诉。阎长春曾经太原北站领导同意,向经济很不景气的阳曲县煤炭运销公司长期提供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技术咨询、经济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使阳曲县煤炭运销公司经济有明显好转。县煤炭运销公司根据有关文件,发给阎长春奖励费3400元(原定7700元有误)。阎长春所得报酬,是正当合理的,不属于受贿。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后,撤销对阎长春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宣告无罪,予以纠正,并向山西省人大办公厅报送复查报告。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几年山西省对科技人员定罪处理的案件共89起(89人),作免诉处理的61人,检察院认真地耐心地接收申诉,并认真复查,真正做到把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报酬与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区别开来,保护、提倡技术人员业余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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