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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有关“买卖土地”中的几个问题——访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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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7
第3版(经济)
专栏:部长热线

  回答有关“买卖土地”中的几个问题
——访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
本报记者 蒋亚平 朱剑红
编辑同志:
记得开始“卖地”,都是些试点,在深圳、上海等地面积不大,地价也不低。适当卖一点,我觉得是好事,既能积累资金,又有利于部分地区的繁荣和发展。
可是,后来有的地方卖了可耕种的好地,有的把市政府办公楼也卖了,而且许多卖给了外商,我有些想不通。不知怎样看这些现象。请问国家在“买卖土地”方面有什么政策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 傅永超
记者:“买卖土地”,正在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从读者来信看,人们很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究竟有些什么政策规定,请您作一介绍。
王先进:首先我想说明,“买卖土地”的说法不准确。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所有权都不得买卖。现在人们讲的“买卖”,其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这在《土地管理法》中已作了原则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以及出租、抵押,国务院在1990年就颁布第55号令,公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进入市场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将使用权变无偿为有偿,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流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活动。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出现过多、过滥现象,这当中的原因很复杂。尽管如此,土地有偿使用改革的方向是没错的,应当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目前全国的建设用地,真正有偿出让的只占0.1%,其余99.9%,仍是按旧体制的办法无偿划拨使用,这方面改革的任务还很重。
记者: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外商是否有特殊规定?这种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外商有些特殊关照?
王先进: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一个对外商出让土地的条例,是为了便于加强管理。从原则上讲,无论内商或外商,在得到一块土地使用权上,地位是平等的,内外无别。现在,之所以有这样一种印象,好像对外商特别优惠,一是因为进入90年代后,我国引进的外资增长较快,这些外资,无论是办厂,还是搞房地产开发、成片开发,都涉及到土地出让问题;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从综合因素考虑,对外资给了一定关照,这与我国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一致的。
这里还想再强调一下,向外商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外商应该依法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一并归还我国。成片开发,面积大些,但主权和司法管理权都在我们手中,这绝不同于将土地永久卖掉,更不同于过去的租界。
记者:现在,有许多地方政府、党委大楼都“卖”了,有的还“卖”给了外商,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您怎样看?
王先进:只要明白出让土地不是永久买卖,更不是出卖主权,这类事就好解释了。我认为,在总体上,这类行为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许多党政办公大楼,都处于所在城市的最好地段。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是种浪费。政府出让办公楼,让商人们来盖饭店、写字楼,于国于民于市都有好处。据我所知,出让政府大楼最早的是青岛市 ,此后好像有点“多米诺”的味道,陆续见到类似的报道。其实,青岛市的这一举动还是很合算的。他们不仅用出让的钱盖了一幢新的、现代化的大楼,还结余一些钱为市民办起其他福利。办公楼原址改为商用后,也使城市变得更为繁华。
记者:对地价问题的议论,人们多是担心价格太低,国家吃亏。这种担心有道理吗?
王先进: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地价管理的难度很大。有人说,世界上没有长得完全一样的人。地也是这样,没有两块价格完全相同的地。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区位、用途、使用年限、建筑容积率、交通设施、投资环境,包括国内政治环境、世界形势变化等等。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区域市场。尽管很不成熟,但是有了市场,就有它自身的规律。
尽管管理难度大,但只要问题解决得好,地价市场还是可以更有秩序的,国家的利益也会更有保障。
当前,由于各地发展经济、吸引外资的积极性很高,所以,出现了一些竞相压价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靠传统的行政措施作用很有限。从境外的经验看,还是要制订一个更科学、更严密、更有权威性的土地供应计划,以此来调控地价市场。二是要改变目前的土地出让方式。现在绝大多数是一对一的协议方式,这当中不科学、不规范的因素很多,漏洞也多。如果更多地采取招标、特别是拍卖方式,让土地出让真正走向市场,问题就变得简单些了。第三是要有补救手段,如收土地增值费,这样,因政府在大环境上投了资而增加的级差地租就不会流失太多。深圳在这方面已经有较好的经验。
记者:还想请您谈谈,针对目前的情况,国家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上有些什么新的举措?
王先进:总的想法,既要保护资源又要培育市场。抓得好,这二者之间可以互相促进。但有些时候又处于两难之中,因此要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资源管理方面主要是要规范土地使用秩序。要摆正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严肃处理各种违法占地现象,加强对开发区的用地管理。批地中坚持“以项目带地”原则,要收耕地荒芜费,超过两年不投资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在加强资产管理上,一是要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减少划拨土地数量,增加出让数量;二是加强对行政划拨用地的管理,清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严禁囤积和非法炒卖土地;三是大力推进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
要同时搞好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应当说,已经有成熟的思路和政策,就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管住一级市场,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一定规模,统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不是多头出让。同时,放开二级市场、三级市场,从中体现平等竞争,体现效益至上,让土地在流动中得到合理利用。
下期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谈汇率政策和外汇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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