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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等提请大会表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继续分组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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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9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
决定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等提请大会表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继续分组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将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2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会议由常务主席乔石主持。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主要内容有三条:
一、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二、宪法第十五条原修改建议第二款中的“改善宏观调控”,修改为“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款中的“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列为第三款。三、宪法第十七条原修改建议第二款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指出,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说明指出,这次宪法修改,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对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修改的加以修改。修改中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发展的需要。这次修改宪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宪法修改方式,继续沿用1988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
会议还分别表决通过了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本报讯 综合新华社报道:出席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32个代表团18日各自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李鹏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参加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的委员18日继续分组讨论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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