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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轻装上阵——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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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19
第3版(经济)
专栏:

  让农民轻装上阵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述评
本报记者 刘鲜日
小康目标像座高山,农民是最大的登山群体。倘若不仅不给他们增加推力,反而不断地给他们压包袱,结果会是怎样?不言而喻。
负担,负担!负担!!
请看一件事实:河北迁安县沙河驿镇下炉村有家姓孟的农民,全家4口人靠责任田谋生。1992年共收获粮食800公斤;购买化肥、农药等花掉200多元,上缴税、费400多元。600多元钱只换得800公斤毛粮,全年的劳动值多少?这是怎样的一个不等式!
再请看几组数字:1991年北方某大省农民人均缴纳税款和集体提留74.17元,比上年增长28.7%,高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的16.37个百分点,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0.9%;湖南益阳地区的农民1992年人均纯收入为646元,调查结果表明,农民负担人均为62.96元,占收入的9.75%,超过农民当年纯收入增长幅度的5.4个百分点;全国8亿多农民1991年仅纳税和上缴集体提留两项人均负担就比上年增长10.4%,高于当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7个百分点。
国务院明文规定,农民负担的费用每年必须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我们面临的却是如此的现实。
人们会问,农民到底要负担哪些费用?请看:
农业税税率下降,新税种却逐步增多。“三五”期间,农业税率为11%,以后逐年下调,到“七五”时期已降至4%,有的地方仅为2%。然而,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又增添了不少新税种。1991年国家向农村收取的税金为434.7亿元(其中农业税占21.9%),农民人均49.4元,比上年增13.8%。
隐形负担惊人。1989年以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连年扩大,累计扩大了16.5%。农民因农产品价格不合理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而在1985年承担了96元的额外负担;据有关部门的测算,1991年由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人均承担“隐形负担”高达217元。
集资摊派繁多。石家庄市农村的不合理收费曾多达61项。吉林省东辽县此类收费人均高达160元。湖南宁乡县东湖塘乡去年建中心小学共投资90多万元,其中60多万元贷款和利息全部摊到农民头上,人均5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6%。山东高唐县某乡1991年报刊摊派36种,看不到一张报纸的农民人均负担3.17元。此外,各地还有各种罚款、电影摊派、“服务费”摊派、着装费摊派、达标升级摊派等等,农民不堪重负。
有关资料表明,1991年全国农村各类集资摊派、劳动义务工折款等高达464亿元,农民人均52.8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9.45%。
“负担”缘何层层加码?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可实际负担却在年年加码。到底是什么原因?
农村基层单位控编不严,超编超员现象严重。由于地方财力不足,超编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及办公费用等等均落到农民头上,是原因之一。
急于求成,各地无财力办的事情也急于办。于是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招牌下,以各种渠道、各种理由向农民集资,是原因之二。
部门利益膨胀,是造成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各行各业为了自己部门的利益相互攀比,打着“为农民服务”的招牌,不尊重农民的意愿,不顾农民的利益,借助政府行为强行向农民摊派收费,包括着装费、“服务费”、达标升级费,等等,应有尽有。
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负担加重的内在原因。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落实不力、执行不严。少数部门和单位有意识绕过政策“关”,自行开口子,造成监督部门无法管理,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和查处。
当然,农民感觉负担加重,还因为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加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下降,农业成本增加等。
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最根本的原因,则恐怕在于农民与国家、农民与社区(农村基层行政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顺。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村改革,使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社区与农民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财务往来应当有理有道,依法而行。而近些年来,在很多方面,国家、社区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却不十分明确,或未能把农民的合法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这就给加重农民负担留了口子。
理顺关系,标本兼治!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收入逐年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是增强农民承受能力的根本出路。而当前应尽快从理顺国家、社区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入手,把过重的负担降下来。最近,有关专家提出,农户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应通过农业税解决。鉴于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税太低,可以适当提高农业税,同时取消暗税和摊派,把农业税确定为一种累进税。缴足农业税后,农民不再接受任何强制性摊派、收费。政府部门及职能部门在农村的派出机构的经费来源只能靠税收转化的财政拨款。取消提留概念,把农户和社区基层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分配关系明确为收交土地租金。缴足土地租金以后,社区(基层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应再进行统筹、摊派、提留之类的收费。国税、地租以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均系日常商品交换范围。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一切开支都是正常的商品交换,任何服务都应出于自愿,双方权责利通过经济合同明确,不能强制服务,更不能强制收费。
在此基础上,“农民负担”还应该走立法的路子。尽快推出《农业基本法》,保护农民利益。把农民与社区、国家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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