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政协组织任期的决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28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政协组织任期的决议
(1993年3月27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