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阅读
  • 0回复

一起追还货款案已判决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3-3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转出以后

  一起追还货款案已判决
人民日报群工部:
你部转来的我省禹州市城关信用社张成允(深圳市轻工物资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告许昌县第二工业局物资贸易公司经理朱国庆无理拒绝归还货款问题的来信已收悉。此事许昌县人民法院已于1992年4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后,进行了判决。
一、判决被告许昌县第二工业局物资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回原告深圳市轻工物资进出口公司购货款23.5万元(银行利息自汇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月息7厘2)。
二、许昌市第二工业局物资贸易公司因不履行合同,应承担总金额3%的违约金705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上述两项本金235000元加违约金7050元,共计242050元,如逾期不付款,由许昌市第二工业局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 河南省信访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