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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研讨会述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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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13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财税体制改革研讨会述要
近日,中央党校《党校论坛》《理论动态》编辑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中央党校部分负责经济工作的学员,围绕即将出台的分税制进行研讨。
1.关于分税制的必要性,与会者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体制和政策从计划经济的管理工具,转变为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手段。分税制适应了这种要求。因为,(1)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间接化、规范化的要求。(2)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分级提供公共产品以利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3)国税为主的分税制是社会主义经济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4)分税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配套进行的要求。因此,实行分税制不单单是为了提高中央财政收入,而是要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财税体制。
2.实行分税制会不会影响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围绕这个问题大家提出以下看法:
(1)分税制的立足点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地方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两个独立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以全国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为前提。因此,不能离开全局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当然,也不能挫伤地方积极性,以国税为主,地方也享有部分税种税权的分税制,有利于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
(2)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投资、运营、销售环境。分税制是按分级财政原则来提供公共产品的,这比单靠中央不仅提供全国、而且提供各地公共产品的集税制更有效率。
(3)市场经济要求财政体制从对国有经济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包干制”虽然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却不利于政企分开,搞活企业。分税制则要求改变政府与企业耦合过紧的关系,有助于弱化财政的直接管理,强化间接调控,这正是为了真正调动基层单位与企业的积极性。
3.针对把分税制简单化、理想化的倾向,一些学者提出,必须对实行分税制可能遇到的困难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并为实行分税制积极创造条件。
(1)实行分税制要有许多条件。分税制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为前提,这要做许多工作。分税制以统一税制为前提,而统一税制又以税利分流为前提,税利分流又要以恢复国有企业所得税为前提,从而实行统一的法人所得税,这一切实行起来决非易事。实行分税制还要求摆脱政府与企业耦合过紧的关系,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等等,这都需要有一个过程。
(2)不宜集中过多。任何国家实行分税制都是分税制加补助制,不存在单一的彻底的分税制。中央财政在相对集中财权的同时,也加重了中央财政资金调度的负担。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如果集中过多,中央政府资金调度量过大,也不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回到统收统支的老路上去。必须既保证中央财政支出,又保证地方财政支出。
(3)不宜搞“一刀切”。实行分税制是以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平衡为条件的。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此情况下,实行统一的征税标准,不容易使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利润趋于合理。因此,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地区,采取不同的办法。把分税制与补贴制以及包干制结合起来,逐渐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财税体制。
(4)财税体制改革要与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尤其要积极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目前实行分税制的一个较大困难是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国家缺少可靠的收入来源。此外,还要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
(5)在实行分税制时,要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能为了公平牺牲效率,对效率高的地方与企业应允许多留,不能再“劫富济贫”,忽视效率。
(刘荣荣李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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