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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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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02
第5版(两会专页)
专栏:

  配套: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报记者白剑峰
 在“两会”采访中,政协委员张巨声讲到这样一件事:浙江临海市上泮镇一家小厂高薪从华东某国有厂请来经营者和工程技术人员。那个国有企业眼巴巴地看着台柱子被挖走。张巨声说:“如果国有企业也能给那些有本事的人以高薪高待遇,人家怎么能挖得走?可是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一直受到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想解决也解决不了。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受到不同的分配政策的约束,竞争不在同一个起跑线,这无疑窒息了国有企业的生命力。”他的观点引起不少代表、委员的共鸣,引出了一大串关于“不配套现象”的议论。
社会保障体系不配套。内蒙古一位厂长向记者叹苦经:“企业人多效益差,可那些不干事还闹事的,你拿他没办法。规定厂长有辞退权,但实行起来并不容易。前不久,厂里辞退了两名工人,结果是闹得厂里不得安宁。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把辞退的人推到社会上也可能变成不安定因素。企业只好以牺牲效益为代价,都养起来。”
机构改革不配套。河南信阳地区行署专员景献琢说:“去年春,有两家企业共同投资拟建一个冷饮店,预计在夏天开张。但直到去年冬盖了100多个章才领到执照。有一座‘庙’就有一尊‘菩萨’,哪尊‘菩萨’都得拜。”
市场建设不配套。山东威海华艺实业集团总公司经理邹康新委员说:“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平衡,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生产要素市场则明显滞后。上海有家自行车集团想从邻省招用一批农民工,但那里没有劳务市场,如意‘算盘’落空了。”
金融体制不配套。庄世平委员指出:目前在国内,私人还不能到银行开支票户头,个体户到银行申请一个支票户头也比较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扩大,携带大量的现金很不方便,对社会资源也是一个极大的浪费。
还有其他方面存在的一些不配套的问题。
产生这些不配套现象的根源在哪里?
政协委员童施建感慨地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半年多了,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却“按兵不动”,《条例》赋予企业的14项自主权成了“丫环手中的钥匙”。比如说给企业自主权,记者在“两会”采访中,就听到“四放四不放”之说:会上表态放,会下不放;上边放,下边不放;口头上放,实际上不放;明里放,暗里不放。这也多少能说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待《条例》的心态。表面上看是放与不放之争,实质上却是利益得失之争。比如《条例》规定的14项企业自主权中,拒绝摊派权就落实得不好。
一些职能部门从部门利益角度考虑问题,也是配套改革推进不快的一个深层原因。
配套机制不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面临着在旧体制下制定的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一致。比如,我国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繁琐,要盖许多章。而国际上通行的是按准则办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即可。”于景元委员认为:我国科技体制、教育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都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配套的情况。如科技体制改革应该力图使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对科技需求的内在动力,表明两种体制间还不协调。
当然,办任何事情,总是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根治“不配套现象”的出路,还在于深化改革。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王峻岩委员说:“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新旧体制不断地碰撞和摩擦,究其原因,与不是完全运用法制进行改革有关。这不仅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处于软弱和被动的地位,不利于法制的加强,而且由于行政手段本身的局限,使得改革容易出现无序、不彻底、有反复的问题。”
人大代表郑社奎认为,一些部门缺乏“配套意识”的根源在于行政没有法制化。现代行政的重要标志是依法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观念和行政体制法制化的确立。如果听凭行政任意干预市场、干预企业、干预具体的经济活动,则新体制不易建立起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也难以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依法转变政府职能。应当根据新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确立政府行政职能,严格实行政府行政权、财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职能主要是引导、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而不是对企业直接指挥生产和经营。除税收外,政府不享受企业的盈余、分配,也不承担亏损,政府不得越权行事或滥用职权。政府机构的设置以精简、集中、高效为原则。
要加强配套法制建设。人大代表阮崇武认为: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因而,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抓紧制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而现在立法工作滞后,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靠法律作保障。没有完备健全的法律,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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