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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涉外婚姻中不正常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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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0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警惕涉外婚姻中不正常现象
编者按:这里刊登的几封来信,讲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婚姻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城市主要是涉外婚姻中的骗婚事;农村主要是换亲、早婚、近亲结婚、非法同居等违反婚姻法的事。前者属于较新问题,后者则是老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因为它不仅关系到个人家庭幸福、计划生育工作、后代的身心健康,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民族的道德风尚。
近年来,我市涉外婚姻越来越多。据统计,1989年800多对,1991年1800多对,1992年2500多对。我市涉外婚姻中主要存在的倾向是:
介绍者要高价。上海市近年来专作涉外婚姻介绍人的已有七八名,有人甚至在国外组织“相亲旅游团”等私营团体。这些人为当事人介绍对象均要收取高额介绍费:有的在见面前要先交两万元人民币,有的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双方都要交纳费用,国内一方交3000元人民币,国外一方交两三万元人民币或相当数量的外币。这样,常常引起当事人父母的强烈不满。
有些外方人员视婚姻如同儿戏。如68岁的美籍华人龙某,1992年8月21日与上海一女子前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5天后即以了解不够为由要求撤销申请,两天后又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美籍华人曾某,1992年2月与上海一女教师前往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半个月后提出撤销登记,一星期后又与另一女子登记,未获准许。8月份,此人又找了第三位女子登记结婚。
有的外籍华人隐瞒婚姻状况,在几个城市分别找对象登记结婚。一美籍华人在美国花80美元买了两份婚姻状况证明,于1992年5月中旬在天津出示了一份,与一女子在天津婚姻管理部门登记结婚了;5月下旬,此人又来上海与另一女子到上海婚姻管理部门,出示另一份要求登记时,被发现阻止。
以上状况如继续发展,势必影响正常的涉外婚姻,使许多女青年受骗、受害。但有关部门要处理这类问题也很棘手,一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处理依据;二是这种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往往双方私下协议,很难发现。希望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限制、阻止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上海解放日报社邓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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