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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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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05
第5版(理论)
专栏:

  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
俞梅荪朱晓黄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当前应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运行规则是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以行政法规、行政手段为内容的。因此,在我们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摒弃旧的立法理论、观念和方法。这就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主体(即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否则经济关系的主体就无法进入市场。而这种地位的平等性就要求国家经济立法通过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办法加以保障。其次,经济主体只有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来联结各种经济关系,才能保证各方主体获得预期利益。这就要求各经济活动主体自觉运用合同或契约的方式来缔结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合同或契约的约束力则要由法律来赋予和保障。第三,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要求法律保护各方开展公平竞争,而一切以行政权力、人情关系等为背景的不公平竞争都必须为法律所禁止。第四,市场运行的一些技术性规则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保障的,例如信用制度、结算制度、酬劳制度等等。如违背了这些规则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则要通过司法制度给以救济或赔偿。
由此可见,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建设来说,既要求对那些不适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根本性的修正和变革,同时,还要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法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作者工作单位分别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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