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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别常住人口和外出人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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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7-05
第3版()
专栏:

怎样判别常住人口和外出人口
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
常住人口就是经常居住在一个地方的人口,每个人在一定时间,比如说在人口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都会有一个经常居住的地点。这样我们把标准时间内全国各地的常住人口登记起来,则可求得一个既不会重复也不会遗漏的全国人口数字。这种登记常住人口的办法,不仅比登记现住人口的办法简单易行,而且符合我们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符合这次人口调查结合普选进行,时间拉得很长的特点。至于一个人在几个地方都有住所的,则应根据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确定在一个常住所登记为常住人口。有些没有常住所的人口,则可在调查登记时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有些人以为在一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就得永久住下去,以后再不能随便迁移了。这完全是一种不必要的误解。因为调查常住人口,只是为了避免重复遗漏的一种调查人口的方法,并不牵涉到确定每个人的永久住所等问题。
可是常住人口并不能经常住在那里不动,好多人是在经常流动着的。这样就发生一户外出人口还算不算本户常住人口的问题。这首先要从这个人外出的性质上来判别,外出情况不明时,才依时间来判别。有些人虽然外出了,但随时要回来,在外并未定居。凡属这类的外出人口如外出公干、旅行、探亲、访友、跑生意、打短工、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等等,均带有临时性,是临时外出人口,所以不论其 外出时间长短,都应登记为本户的常住人口,在外不予登记。有些外出人口系外出参加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矿山、作坊、公司、商店、医院、农场、合作社及建筑工地等工作或学习,这种人口在外已有经常住所,所以都应在其经常居住地,即参加工作或学习的住宿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家登记为在外人口。
但是有些外出人口在外定居与否弄不清楚,甚至有行踪生死不明的,对这种人口就需要依照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凡离家未超过六个月者,仍登记为常住人口;已超过六个月者,登记为在外人口。
各地在调查人口中,也曾遇到有些人的常住所不好确定,觉得登记在那里都可以,因而发生困难。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掌握不遗漏不重复的原则,根据居住情况和本人的意见,可以在一个地点登记为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与在外人口能否正确的判别,是有关这次人口调查登记能否准确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除办理人口调查登记的干部在登记时应特别细心考察外,并应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判别常住人口与在外人口的标准和办法,以取得人民的协助和支持。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这次调查的人口能得到一个全面确实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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