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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谁主沉浮?——任免北京市打击乐器厂厂长引发出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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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0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集体企业谁主沉浮?
  ——任免北京市打击乐器厂厂长引发出的问题
本报记者 李凤鸣
去年12月,北京市打击乐器厂职工代表大会给本报写信,反映该厂上级北京星海乐器联合公司(以下称星海公司)党委,不尊重该厂职工意见,免掉该厂厂长张雪山,侵害了企业权利的问题。为此,记者进行了了解。
    任免厂长起风波
北京打击乐器厂是集体企业。1986年,张雪山任厂长后,带领职工艰苦奋斗,使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大幅度上升。1992年,该厂纯利达128万元,比1986年增长了10倍;职工人均收入4000元,增长了1.5倍。去年12月15日,星海公司党委作出了免去张雪山厂长职务,调公司另行安排,委派北京钢琴厂的一名干部接替厂长职务的决定。打击乐器厂职工对此反应强烈。去年12月18日下午,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厂长。结果,全厂30名职工代表,到会28名,张雪山赢得26票。次日下午,星海公司主要领导成员来到打击乐器厂,在支部大会和中层干部会上宣读了免去张雪山厂长职务,指责打击乐器厂12月18日召开职代会是非组织活动,并决定派工作组进驻打击乐器厂。
为什么在一个200多人的小厂厂长更替问题上,主管公司与企业职工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呢?
北京打击乐器厂不少职工告诉记者,张雪山是称职厂长,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是合法的,应受到尊重。他们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颁布实施已一年多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星海公司未与厂职代会商量和打招呼就任免厂长,违背了《条例》。厂职代会抵制星海公司任免厂长的决定,召开职代会选举厂长,是为了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有些职工指出:星海公司免去张雪山厂长职务是为了蚕食打击乐器厂。1986至1990年间,星海公司占用了打击乐器厂在公司院内1000多平方米的厂房,至今分文不付。此后,星海公司为取得打击乐器厂设在繁华闹市区的几个门市部,又把该厂列入计划组建集团公司的紧密型成员。张雪山认为,打击乐器厂有小厂的优势,自主搞更好,表示不参加集团公司。星海公司领导为此很不满意。
星海公司如何看待此事呢?公司有关领导人对记者说,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的任免问题,公司曾经请示北京市一轻工业总公司。答复是:在没有新的精神之前,干部管理权限,公司级党委管到下属分厂一级领导班子。张雪山是平级调动,是正常的干部交流,是属于公司党委管理权限范围的,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条例》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还必须有实施办法。北京市至今还没有贯彻实施《条例》细则,公司也未接到上级关于打击乐器厂实施民主选举厂长的指示精神,我们仍维持任命的方法,不搞民主选举。
    是非曲直众评说
北京市一轻工业总公司是星海公司的主管单位,该公司一位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打击乐器厂的问题引起了总公司领导的重视。为了稳定大局,保证打击乐器厂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总公司党委于去年12月21日,决定仍由张雪山同志主持该厂全面行政领导工作,宣布星海公司的有关任免决定暂不执行。
这位领导同志说,贯彻执行《条例》需要有个摸索过程。民主选举厂长,要有科学的程序,要体现公正、公平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不能搞成大民主。星海公司任免厂长,事先没跟打击乐器厂职代会打招呼,工作有点粗,但打击乐器厂召开职代会选厂长,既未征得该厂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的同意,也没向上级党委和工会打招呼,不符合组织程序,这样的职代会和选出的厂长无效。
北京市经委集体企业处负责同志认为,打击乐器厂与星海公司在任免厂长问题上发生的矛盾冲突,实质是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1991年星海公司为发展行业龙头产品,让打击乐器厂设在北京钢琴厂院内的一个车间迁出,无偿占用了打击乐器厂的一个车间,引起打击乐器厂职工的不满。为此,市政府有关部门批评了星海公司的错误做法,指出两种所有制企业之间财产的必要调配应遵循自愿与有偿的原则。星海公司平调集体企业资产没跟打击乐器厂打招呼就决定调离厂长是不妥的,但打击乐器厂为抵制星海公司的厂长任免决定,赌气匆匆忙忙召开职代会,这不能说是真正的民主选举。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部的负责同志说,打击乐器厂与星海公司在任免厂长问题上发生的冲突,反映了企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的尖锐矛盾,也反映企业的自立自强的意识增强了。职工群众对其上级主管机关不符合《条例》的决定提出不同意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职工群众关心企业,爱护企业的一种表现。这种主人翁责任感,正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和企业振兴发展的力量源泉。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是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尊重集体企业职工的这一权利。尤其在集体企业职工提出选举或罢免厂长的要求时,企业主管机关应予以支持。不应把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和贯彻《条例》、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厂长对立起来。
    落实《条例》工作应加强
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负责同志指出,《条例》颁发以来,不少地方对学习贯彻《条例》作了部署,有的还拟定了实施办法。但是,总的来看,宣传学习的声势不大,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也不平衡。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违背《条例》,侵犯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与企业和广大职工严重对立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条例》是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不仅规范集体企业和职工的行为,而且也规范各级主管部门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更不能阻止集体企业和职工群众贯彻执行。认为当地政府没有实施细则就不能执行《条例》是一种消极态度。当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可更好地贯彻《条例》,各地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制定,将《条例》的原则具体化,有助于基层企业操作。但是,没有细则绝不能成为不贯彻执行《条例》的理由。
打击乐器厂任免厂长的风波至今尚未平息。该厂许多职工希望,有关部门能按照《条例》解决好打击乐器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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