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阅读
  • 0回复

国家有关部门重申 “领袖图书”出版须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14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有关部门重申
 “领袖图书”出版须加强管理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记者曲志红、实习生王黎)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的“领袖热”成为我国出版界的一个新热点,有关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各类图书畅销城乡。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类图书的出版情况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在群众中产生一些不良影响,给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为此,有关管理部门重申,出版这类图书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内容准确、基调严肃、健康。
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生活情况的作品,正确地宣传领袖人物光辉业绩和革命精神,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激励、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出版界对这项工作一向十分重视,为保证图书质量,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早在1990年就曾专门对此下达了加强管理的规定。但是,“领袖图书”热销带来的经济利益使许多人蜂拥而上,一些新闻、出版单位无视国家规定,擅自发表和出版党和国家领导人情况作品的现象愈演愈烈。据新闻出版署的不完全统计,仅1992年一年,就有27家出版社未经审批出版了37种有关图书。在新闻出版署组织人力进行审读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不少图书存在严重问题。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违反规定出版的《毛泽东之子——毛岸龙》一书,内容严重失实,书中涉及我党、我国许多高层领导人的情况纯属子虚乌有,书中提到的一些当事人纷纷来电来信表示抗议。还有的作品格调不高,为了满足一些人的猎奇心理,追求奇闻轶事,歪曲了人物形象;有些作品甚至以唯心主义观点把领袖人物神秘化,散布迷信思想。
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根据当前情况,经报党中央批准,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规定指出,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其观点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内容一定要准确,不得随意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不得捏造、杜撰情节。不得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规定特别强调,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包括新闻、影视、图书、音像制品等都要严格执行送审制度,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据了解,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已经责成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于1990年5月以后发表和出版的这类作品进行全面检查,未经审批的作品,立即停止发表和发行;已经出版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