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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竞争公平吗? 黄山烟“第一”风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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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14
第9版(经济生活)
专栏:

  这样竞争公平吗?
 黄山烟“第一”风波
殷兴龙
·编者的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正常的,也是常见的。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是不允许的。蚌埠卷烟厂发掘老产品,开发新产品,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想法本是好的,但采用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手段宣传自己则是不足取的。蚌埠烟厂已表示汲取教训,其他企业也应引以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愿各界能够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遵守。
“石破天惊”
1993年7月22日,香港颇有影响的《大公报》在一版用整版篇幅刊登了一则巨幅广告,4个拳头大的字触目如锤——“石破天惊”。其他的印刷大字有——安徽省公证处公正宣布:“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
在说明的右侧,用1/4版的位置,刊登了安徽省公证处的公证书,并赫然盖着公证处的大印。
这件事并非只刊登在香港《大公报》,安徽《蚌埠日报》也曾在星期天用4个整版的篇幅,刊登出一“特大号外”。版上每个字足有20厘米大小,并用套红、拳字、竖排形式刊出“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等语。
继之,海南日报、海口日报、海南经济报、海南电视台、海南人民广播电台、安徽日报、安徽电视台及广播电台等十几家新闻单位,都相继报道了这事。
“评吸离谱”
9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蚌埠卷烟厂。受到厂宣传科、办公室同志热情接待,并于当天下午与厂长李邦福见面,相谈一个多小时。
李厂长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我就是要和中外名烟一决雌雄,在中国我只有把“红塔山”打下去,才能使我的“黄山”烟名扬天下。因为只有站在巨人肩上才能显得更高。他给我打了个比方,“这好比拳击赛,我能在泰森或阿里脸上打上一拳,我的知名度就高了。”
于是,在经过一番策划之后,李邦福厂长打出了令天下人震惊的那一拳。
6月8日,蚌埠卷烟厂在安徽合肥市安徽饭店举行特制黄山牌香烟新闻发布会。省内300多名各界人士参加了会议。会上,该厂邀请了安徽省商业口、新闻口、烟草口三个专家组对“黄山”、“中华”、“红塔山”三种香烟进行了闭卷式评吸。厂里特地请来了安徽省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并请来了某副省长和原省经委主任参会。
有省级领导在场,又有省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因此,李厂长认为“这是绝对的平等竞争”。
蚌埠烟厂自己组织的评吸能具有权威性吗?这是一个问号。那个评吸会上的三个专家组,没有授权和证明其具有涉及全国性产品评比的专家资格;公证处所公证的只涉及评吸方法是否有假,评吸的香烟是否真实,而对评吸结果亦不具有授权涉及全国性产品评比的资格……这里有许多个问号。
据了解,此次评吸的三种烟都是蚌埠烟厂准备的。“中华”、“红塔山”两种烟为市场上所购得,“黄山”烟是厂里自己准备的。送去评吸的黄山烟是由厂研究所特意监制的“小灶”,烟叶都是选了又选,机器清洗了好几遍,绝对保证质量。
据了解,评吸“专家们”,有不少是蚌埠烟厂的经销商,非商者中也有人言:与厂里都是老朋友。参加那个会的人也承认,厂里为“专家们”的误餐有丰盛的弥补,临走手中没空着。对此,不由得联想起有人透露:厂里花费了若干万元。
至于品吸香烟闭卷不闭卷,一老烟民有如下指教:就这三种烟有何难品?“中华”、“红塔山”一上嘴便知,另一种准是“黄山”。在蚌埠、合肥采访期间,记者请教了当地几十位烟民,说“黄山”烟比“红塔山”好的太少了。
有位权威人士指出,蚌埠日报刊登“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的广告词,违背了广告法规。广告法规明文规定,广告宣传不准有攻击他人抬高自己的言词,广告宣传不准有排他性。
蚌埠烟厂作为广告客户,把省公证处的公证书赫然醒目地由媒介刊登出来,显然是以示此次评吸活动的公正性。然而,记者走访省公证处后,从所得到的第一手材料上看,麻烦来了……
“公正的声明”
在安徽省公证处,徐达勋主任接待了记者。
他略加思索后谈了几点意见:“第一,我们出具的公证书上只对三种烟的评分进行了公证,由此推断第一、第二、第三的名次是错误的。因为香烟的评比涉及到外观、理化指标等其它条件,况且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权威部门来评定,仅凭一个内部评吸会就向社会公开宣传‘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这是极不严肃的做法。此次评吸会更确切的叫法应为品吸会,因为没有评吸的权力。”
“第二,蚌埠烟厂未经我们同意便在广告中公然称,安徽省公证处公正宣布:‘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这是违背我们公证处意愿的侵权行为。对此,我们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蚌埠烟厂在产品宣传中,利用我们的公证书过分宣传了自己的产品,给‘中华’和‘红塔山’名牌产品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不对的。”
“第三,如果是评比,应有国家权威部门在场,从市场上采集样品,蚌埠烟厂不能自己做主办单位,又自己提供样品,这是不平等的。”
“以上三点我们当时就反复向蚌埠烟厂讲明,并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意见书。但蚌埠烟厂并没听从我们意见。”
最后,徐主任诚恳地说:回想这次评吸活动,我们也有教训应吸取。首先,在公证现场发布公证词太仓促,不够严谨。对于厂方用我们的公证词过热宣传自己的产品,涉及别人的产品,事先估计不足,事后制止不力,这是我们工作中的失误。
深沉的思索
在即将结束采访活动时,记者在合肥又遇到了来参加安徽省第二届企业艺术节的李邦福厂长,并与他恳谈了很长时间,交换了对这件事的看法。李厂长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他承认在这件事上缺乏法制观念,他说:“我已和我的同事们说了,在宣传中不要再提人家的名字,而且我也给‘中华’和‘红塔山’的生产厂厂长分别写了信,表达了我的歉意。我愿意接受报刊的任何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这把尺子将衡量每一个企业及经营者的有关行为,它也是一把剑,锋利得很。
(原载《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12月号,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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