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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奖”也应有重“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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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有重“奖”也应有重“罚”
自广东珠海市重奖科技人员之后,全国掀起了一股重奖热。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效益显著的企业家等实行重奖确有必要。但我认为,有重奖也应该有重罚,尤其对那些连年严重亏损、承包合同始终不能兑现的企业厂长或经理。
企业承包本身具有风险性,亏了不罚是不正常的。重奖和重罚都是激励机制,目的都是为了把企业经济效益搞上去。对那些扭亏为盈、管理有方的厂长或经理,应当重奖;对那些不善经营,使企业严重亏损的承包人,自然就应当重罚。其实所谓重罚,只是按承包合同包亏而已。建议有关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完善承包合同,有“奖”也有“罚”。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政府 佟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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