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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尝试: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访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罗元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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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19
第2版(经济)
专栏:

  新尝试:企业集团授权经营
——访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罗元明
本报记者鲁牧
不久前,记者就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问题,走访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罗元明。
记者:3月初,报上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搞翻牌公司不是改革而是倒退》的消息后,引起强烈反响。但也有人担心披露“翻牌”公司、“拉郎配”集团现象会影响企业集团形象,不利于国家正在进行的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可否就此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罗元明: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与反对搞“翻牌”公司并不矛盾,相反,不允许搞“翻牌”公司、“拉郎配”集团,有助于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与“翻牌”公司更不是一回事。对那些不符合集团试点条件的行政性公司亦即“翻牌”公司,不应进行授权经营试点。但对于个别早就由政府机构脱胎出来、不再履行政府部门行政职能的经济实体性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实际上承担了资本经营责任的集团公司,是可以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
记者:你刚才谈到企业集团参加授权经营是有条件的,可否再具体一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罗:根据企业集团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所要达到的目的,授权经营试点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不兼有政府行政、行业管理职能;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中地位重要,富有竞争能力,不搞垄断经营;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有内在的技术、经济(含产品、成套、工艺流程、贸工等纽带形式)联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般企业集团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部门职能转换、机构改革中,有的行业主管厅、局改组为经济实体性公司,要求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由于它所属各类企业间并无内在的技术、经济联系,也就不宜通过授权经营方式转化为集团公司。
记者:有些地方搞“翻牌”公司、“拉郎配”集团,上收、取消参加集团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是否也要取消企业法人资格?
罗:不。授权经营并不取消紧密层企业的法人资格,而是明确集团内多法人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将国家直接投资建立的若干国有企业,按照内在技术、经济联系进行资产重组,将紧密层企业的国家产权或股权转化为集团公司的国有法人产权或股权,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责任。
记者:授权经营后如何处理好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的关系?
罗:集团授权经营试点,是为了理顺集团内部企业间的产权关系,按照母子公司形式、公司化体制进行产权管理。
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后,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既不是总厂与分厂的关系,也不是主体厂与联营厂的关系,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集团是多法人联合体。办好一个企业集团,既要发挥集团经营的优势,又要发挥所属企业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在集团内部实行合理的集权和分权。
记者:那末,怎样搞好集团内的集权与分权呢?
罗:关键在于明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自的责权利关系。一般说来,集团公司主要管好4件大事:负责投资决策、发展战略和规划;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经营形式,负责筹款;根据股权选聘干部;审定财务决算以及收益分配。其余的自主权应由子公司行使,母公司不能越俎代疱。一般地说,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母子公司关系来处理。在东风汽车等8个企业集团的授权经营试点方案中,对这个问题都有明确的界定。
记者:可否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是个不容回避的深层次问题?
罗:是这样的。组建国家级企业集团,对于调整我国主要行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实力强大、富有活力的“国家队”,迎接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和进入关贸总协定后的国际市场竞争,至为重要。也正因为这是改革中需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又是新的探索,新的尝试,所以需要通过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试点来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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