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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厉复兴无罪 最高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改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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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2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厉复兴无罪
 最高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改判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轰动全国的厉复兴受贿案最近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认定厉复兴犯有受贿罪,应依法改判。
厉复兴原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因涉赚受贿,1991年5月31日由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5月14日以受贿罪判处厉复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年5月2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厉复兴也以“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6日二审改判厉复兴无罪。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错误,于1992年8月8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厉复兴利用职权将青岛海天大酒店工程转包给郑洪畴后,郑先后四次给厉复兴送钱计人民币13000元、美元1000元,每次送款都是在工程进行期间,并与工程的进度等问题有关。郑洪畴送钱是因为在工程问题上对厉有所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厉复兴受贿的故意是明显的。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高检在抗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厉复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购成受贿罪,不应视为个人之间赠与,其收受钱财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该案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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