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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邯郸查处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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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2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邯郸查处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案
本报讯河北省邯郸地区行政公署最近对一起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并以这一案件为典型,加强矿业秩序的整顿和管理,促使河北省人民政府补充和完善了有关矿业法律、法规,界定了承包、买卖、出租矿产资源的法律界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过邯郸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和地区矿管局联合调查发现,磁县黄沙村村民宋起贵1986年以签定“长期承包”合同的形式,以20万元的“承包费”取得了一街煤矿的开采权。1988年4月,宋起贵将该矿主井及部分资源转让给叶常林“承包”。1988年1月,叶常林转让给李秀付。1990年4月,李秀付又将矿井转让给起万亮。
在数次承包转让过程中,承包费分别是9万元、8万元、15万元。这些人在“承包”期间,为了利润,掠夺性开采,采富弃贫,采易避难。邯郸地区行署认为,这是一起以“承包”为名,行买卖之实的非法连环转让矿产资源案。
河北省地质矿产局在了解了宋起贵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案的情况后,就开采权、矿产资源的买卖、承包等法律解释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向省政府报告,要求对《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条例》有关内容作详细补充规定,发布全省,刹住买卖和出租矿产资源的歪风。
经过河北省人大、省政府、省法制局、省地矿局的共同努力,河北省政府很快发出了《关于严禁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通知》,从而对买卖、出租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为邯郸地区行署和全省制止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邯郸地区行署最后对这起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案作了行政处罚。
(邵智广秦金波李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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