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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可离职行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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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可离职行医吗?
问:我父亲是天门市拖市卫生所医师,从事医务工作40多年。现在,他想辞职开设私人诊所。请问: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可离职行医吗?如能,应履行哪些手续?
湖北天门市朱前方
答:卫生部1980年8月20日曾作出规定,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合法存在。个体开业医生除进行医疗工作外,还要承担卫生宣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任务。
1985年5月,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中明确规定,积极组织和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包括民族医、草药医和对医药确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个体行医,坐堂看病,办医院,办接生站,开展特别护理,以及检验、放射、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8年11月21日制定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中指出,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规定,申请个体开业行医的医师、中医师必须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收取管理费,受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得申请个体开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你父亲如果已经辞职,可以开设私人诊所。具体手续是:凭医师或中医师资格证明、体检表、退职证明、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流动资金及医疗仪器设备情况、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和开业申请书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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