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西安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名誉侵权案被告败诉赔偿额达百万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26
第4版(要闻)
专栏:

  西安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名誉侵权案
被告败诉赔偿额达百万元
本报西安4月24日电记者李渡、孟西安、王斌来报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2日开庭审理熊小伟、西安市华西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华西所)诉陈永新、消费者导报名誉侵权一案。原告熊小伟、华西所胜诉,被告陈永新、消费者导报败诉,赔偿各种损失100万元人民币。这起名誉侵权案的赔偿金额在全国首次达到百万元。
本报去年11月24日读者来信版刊登本报记者采写的《“魔针”走红发明人步履艰难》一文,对此案原委曾予披露。
西北工业大学教师、华西所所长熊小伟是魔针牌医疗保健系列产品技术的发明人,在1989年第38届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上,他的发明一举夺得4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同时获得意大利罗马马可尼科学院颁发的马可尼勋章。然而,1991年8月至10月,陕西消费者导报在未与熊小伟核对事实的情况下,连续刊发该报记者陈永新撰写的三篇文章——《熊小伟骗人不计其数》、《揭露熊小伟的违法行为》、《国际玩笑——熊小伟的马可尼勋章》。1991年8月30日,熊小伟、华西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经过一年零8个月的调查,1993年4月22日下午17时50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导报记者陈永新所撰写的三篇文章内容基本失实;文章中称熊小伟是“骗子”,称华西所“非法经营”,已构成对熊小伟和华西所名誉权的侵害,并给熊小伟和华西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陈永新和消费者导报应承担民事责任,立即在消费者导报第一版刊登书面声明,向熊小伟和华西所赔礼道歉;同时向熊小伟和华西所支付精神抚慰金、经济损失费、赔偿金共1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1.5万多元诉讼费。宣判后,聚集着400多人的法庭内爆发一阵热烈的掌声。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