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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不给女方对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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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2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分房不给女方对吗?
问:我单位新建宿舍楼1栋,共计24套。此楼落成后不久,一副行长通知男职工开会,分发住房钥匙。会议结束后,我们女职工找到行长论理。行长说:“我们为分房的事去了廊坊,分行的意思是给男不给女。”请问:领导这样做有根据吗?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大城县支行全体女职工
答:男女平等是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的一贯主张。妇女在住房分配中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就是男女平等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第50条列举的6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的第三项中,就包括了分配住房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该条文还规定了有本条所列举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银行大城县支行在住房分配中既不通知妇女参加,又不给予同等权利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议写信人主动向单位领导陈述理由,要求单位改正过去的错误决定。如果还不行,可以向本系统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相信他们会依法办事。
全国妇联法律顾问处吴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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