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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道涵提出海峡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具体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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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28
第4版(要闻)
专栏:

  汪道涵提出海峡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具体意见
新华社新加坡4月27日电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今天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首次会谈时,提出了关于海峡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具体意见。
这些具体意见包括:一、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迫切性和必然性。新的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形成之中。亚太地区经济快速增长。海峡两岸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面临挑战,同时也有机遇。邓小平先生一再强调,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大陆在加快发展中,重视吸引和利用台湾的资金、技术和企业管理经验。台湾工商界普遍认为,在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压力下,更显得台湾经济的前途在大陆。两岸经济各具特点和优势,互补性很强,具备合作的良好基础。
大陆14年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就,举世公认。去年12.8%的经济增长率,震动了整个世界。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而且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写进了宪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政策非但不会变,而且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陆经济发展的前景是好的。大陆的社会主义市场逐步发育、扩大,并且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的几个投资、消费市场之一。面对这样一个大市场,外国资本迫不及待地挤进来。台湾资金不进来,西欧、北美、东亚、东南亚各国的资金也要进来。我们希望两岸合作,共同繁荣大陆这个市场。这也有利于台湾经济的发展。
二、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主张。我们对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基本主张是:和衷共济、互补互利、共同繁荣,振兴中华。现阶段应当把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放在两岸关系的首要位置上,政治上的歧异不应当妨碍经济合作。
三、直接三通应当摆上议事日程。两岸经贸交往发展至今,直接三通更显得很有必要,应当摆上议事日程。从现实出发,并考虑到建立互信需要一个过程,可以先从货运的海上定点直航谈起,双方可以就这些问题商谈的准备程序交换意见。海协愿与海基会讨论“三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四、关于两会共同筹开民间的经济交流会议(制度)的建议。海协与海基会共同筹开两岸民间的经济交流会议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这个会议的宗旨为推动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性质为得到授权的讨论实质问题的民间会议,有别于学术研讨会;形式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每年一次,在两岸轮流举行,不定期每年若干次,由双方根据需要商定;地点在大陆或台湾;海协理事与海基会董监事可以参与会议;有关主管方面的官员可以民间名义参加会议,会上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由贵我两会进行商谈,并签署协议性文件。
五、台商在大陆投资和大陆经贸界人士访台问题。我们一贯重视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大陆政治安定,投资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基本上是好的,台商在大陆投资既有利又安全。当然,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愿意听取台商、海基会以及台湾有关方面的建议,进一步研究更好地保护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权益的措施。希望台湾方面能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放宽台商来大陆投资的限制,放宽对进口大陆商品的限制,向大陆开放劳务市场,开放大陆企业界人士到台湾访问、考察和投资。
我们考虑了贵会提出的签署“台商投资权益保障备忘录(草案)”的建议,认为在目前台湾方面现行的经贸政策下签署这样一份“备忘录”是不适宜的,但这不影响贵我两会就台商在大陆投资问题交换意见。我建议将台资企业征收的补偿问题、台资企业的收益汇出问题、台资企业所需设备进口问题,以及放宽台商来大陆投资问题,放宽对进口大陆商品的限制,向大陆开放劳务市场,开放大陆企业界人士赴台访问、考察和投资问题等同时作为“两岸经济交流会议”的议题,由两会组织台商及相关专业人士研讨,提出具体建议,供两岸有关方面考虑。并将这个建议写入贵我两会在商谈结束时发布的共识中。
六、两岸劳务合作问题。由于台湾方面迟迟没有开放大陆劳务人员去台,致使两岸无法建立正常的劳务合作渠道。我们认为,双方应尽快就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两岸劳务合作问题交换意见。台湾方面可以先提出项目、人员数量、劳工素质、劳动期限和待遇等方面的要求,大陆方面可以提供台湾所需要的具备各种技术专长的劳务人员去台,并依合同规定,按期往返,不在台湾滞留。
我们建议可由海协与海基会,或两岸其他的团体,就远洋劳务合作问题进行协商。台方可提出合作海域、劳务数量、人员技术要求等合作条件,经双方协商,大陆方面将选派合格的船员;台方需保证船员的安全、必要的劳动条件及正当权益。
七、台湾参与开发浦东、三峡、图们江问题。我们欢迎台湾同胞参加浦东、三峡开发建设。有关项目都可采取大陆和台湾合作开发的方式。因图们江开发涉及到国际合作,两岸工商界可以共同组建公司,参与开发。
八、合作开发能源、资源的问题。能源、资源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无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技术改造,我们都欢迎台湾方面参与,投资合作开发,所获产品可经过协商后长期、稳定地向台湾提供。例如,煤矿的共同开采和长期、稳定地向台湾提供煤炭问题,黑色金属和某些有色金属矿的开采及其产品向台湾供应问题等。总之,我们愿意在台湾缺乏的资源、能源方面,与台湾进行长期稳定的合作,如台湾方面同意,可以原则上达成协议,由有关方面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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