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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调查与选民登记关系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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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7-13
第3版()
专栏:

关于人口调查与选民登记关系的几个问题
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
我国这次人口调查,是直接为普选服务。人口调查的资料,一方面是选民登记的基础,另方面是计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依据。同时,此次人口调查登记是由普选工作干部在选民登记时同时完成,这样,就使有些人在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的关系问题上,产生了模糊不清的认识。实际上,这两件工作,在许多方面虽有共同的地方,但也在许多方面有其不同的地方。
第一、这次人口调查,虽是与选民登记同时进行,但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究竟是两件不同的工作。这次所以在普选工作的同时举办人口调查,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全面、可靠的人口登记和统计资料,做为选民登记和确定代表名额的依据。并不是举办一次普选就需要同时举办一次人口调查,而这次人口调查除为普选服务外,也将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数字。同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是国家的一项行政任务,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组成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领导进行。但因这次人口调查既系直接为普选服务,又为节省人力、时间,必须同时进行,所以确定各级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受同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以达到密切配合的目的。
第二、人口调查登记的对象是我国的全部人口,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进行登记。”即不论有无政治权利及十八周岁以上或以下,一切中国人都包括在调查登记范围之内。而选民登记的对象,则只限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八周岁以下的人不予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精神病患者及一切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也不予登记。
第三、人口调查登记为了不重复、不遗漏、取得正确的人口数字,规定了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即不论其在标准时间以前或以后进行调查,所登记的人口,都是标准时间的实有人口,标准时间以后增减变动的人口,都不予登记计算。而选民登记则没有标准时间。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具有选民资格,都应登记为选民。因此,在标准时间以后举办基层选举的地区,不仅应把标准时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登记为选民,而且要把自标准时间以后至选举日以前这一段期间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登记为选民。只有如此,才可使每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可能行使自己的庄严的政治权利。
第四、这次人口调查规定调查常住人口,完全是为了人口调查登记的准确,避免重复和遗漏。但选民登记就不能只登记常住人口。根据选举法第四条的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选举权利,并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故不能因为是常住或暂居或流动人口而影响其选民资格及选举权利的行使。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行使,可经过原住地的证明在现住地参加选举。
第五、有的地方提出,为了便利选民资格审查和参加选举,要求将不常住在机关、工厂等的员工都登记在机关、工厂内。这是不符合调查常住人口的规定的,因而就会影响到全国人口调查的统一标准,发生人口登记的重复和遗漏。选民登记在常住所,并不妨碍移地参加选举的权利,所以机关、工厂等员工的登记,仍应按照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移地参加选举的问题,可按照选举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以解决。
如上所述,人口调查的内容可以做为选民登记的基本资料,但人口调查与选民登记又各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只有很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些相同和不同的地方,才能使两者密切配合,把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的工作都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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